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任某向亲戚朋友购买9套银行卡并转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任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常务”,得知贩卖银行卡可以获利,便开始收购他人银行卡。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任某以每张200元至1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银行卡9张,任某将其中的6张银行卡销售给“常务”,并按照“常务”指定的地址,两次通过快递邮寄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从中牟利7800元。剩余的3张银行卡留在家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购买、持有并出售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5张以上不满50张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赵丽侠 丁柯涵 记者 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