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收购银行卡,收购各种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和优盾,价格最高得1000元,现金结算,非诚勿扰。
买卖信用卡信息,害人害己
一直未就业的林某某有次上网无意间看见收购银行卡广告,便萌生了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赚钱”门道。于是做起了这门“赚钱生意”,从网上收购信用卡、身份证信息、手机卡、优盾等信息后加价600-800元卖给苏某某等人。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林某某共将100多套“信用卡四件套”收买、非法提供给了苏某某。而后苏某某又将收买的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价600-1200元转卖他人,转卖的银行卡中仅5张企业结算卡的交易额就高达640余万元。
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1张以上就可够罪
近日,延边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提起公诉,经审判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法条释义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公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谨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信息。不要为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收买、售卖本人或他人的信用卡、手机号码等信息,为犯罪活动提供土壤和工具,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要合理使用、保管自己和家人的信用卡、手机号码等信息,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