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时长约3分钟
小花酷爱网购。
小明向她提出离婚时,小花的花呗有1万元没有还。
小花向法院提出,这1万元的账单产生在婚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一人还一半。
小明认为,这些钱自己根本就不知情,一分钱都不应该承担。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判由小花自己还,还是两个人共同还?
一人还,还是两人还,关键在于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这个根本点,案子可以分四个步骤: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经夫妻双方认可的债务,绝对属于共同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将案件代入后,你会发现,小花自己用花呗进行网购,小明并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还款,这摆明了是不认可。不能依据第一层意思认定成共同债务。
那么,就要考虑是否符合第二层意思了。
小花以个人名义举债,这是符合的。那关键中的关键就是,是不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了。
你会发现,抽丝剥茧,层层分析下来,最终的具体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这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也是为什么法官和律师都能比较快速地抓住事情的本质。整天这样搞事情,想不快都难。这种方法对于解决问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一般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态(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进行界定。
案件的主要证据是花呗账单,因为从账单中可以看出每笔消费的具体指向。经过对账单的梳理汇总,得出1万元的消费包括:
母婴用品5000元,家庭生活用品2000元,美容券3000元。
在这些消费中,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母婴用品和家庭生活用品,属于家庭日常基础生活所需,数额也在合理范围之内,应当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虽然是小花名下的花呗欠款,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美容券,虽然看似是小花个人消费,但小花和小明的共同生活状态显示,小花在结婚期间有定期去做美容的习惯,并且小明也多次陪同,甚至会主动结账,因此,可以认为小花做美容也是二人的日常生活消费。但是,鉴于小花以往的美容消费在2000元左右,所以,只将美容券中的2000元认定为共同债务。
这四步走完,最终得出结论:花呗中的9000元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花和小明平均分担;剩余的1000元是小花的个人债务,由小花个人偿还。
看似平淡无奇的婚姻,一旦破裂,将是处处算计、步步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