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方式的兴起、尊龙平台登录的支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淘宝可使用花呗进行支付,方便又实惠,还相当于信用卡和消费贷,使资金短缺的消费者也可先消费后付款,更大家带来了很多方便,但在现实中也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的情况,此时,夫妻一方产生的花呗欠款,应该由谁来偿还呢?可以强制要求配偶偿还吗?
法律规定:
1.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1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如何界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资产、家庭人数及年平均消费认定;(2)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习惯认定;(3)根据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八类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种类)认定。
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0日,吴先生向张女士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吴先生,身份证号,借张女士信用卡两张分别为交通银行卡号:43×××82,额度:陆万圆整;光大银行卡号:48×××26,额度:贰万圆整。后吴先生使用了该两张信用卡。2015年9月11日,吴先生又向张女士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吴先生身份证号()借张女士现金柒万圆整,期限为壹年,特此证明(利息壹万肆仟圆整或imac27电脑一台)。2016年3月底,张女士通过招行银行闪电贷业务贷款30万元出借给吴先生。2016年4月2日,吴先生向张女士出具一份《借款说明》,载明:本人吴先生,身份证号码,使用张女士的招商银行闪电贷业务,金额为人民币叁十万(300000)元整,时间从2016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本人承诺将每个月按时按银行账单还款,并支付每个月1000元利息。若有逾期,将按照账单金额双倍支付。庭审中,张女士陈述该笔300000元借款吴先生自2016年12月后未按时还款。2016年7月27日,张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吴先生转账19400元。2016年8月5日,吴先生通过张女士的蚂蚁花呗消费9063元。此外,张女士还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借给吴先生使用。2017年2月15日,张女士与吴先生进行对账结算,吴先生确认的《对账结算单》载明:因吴先生()从2014年至今持张女士的招商信用卡(卡号:62×××78)及招商银行e招贷、光大信用卡(卡号:48×××26)进行多次刷卡套现及支付宝蚂蚁花呗、多笔现金借款,现双方对吴先生欠张女士的上述借款进行结算如下:1、招商信用卡:尚欠借款金额:43420.16元及招商银行e招贷借款11725.16元,合计55145.32元;2、光大信用卡:欠款金额46866.4元;3、2016年8月5日的蚂蚁花呗总借款本金9063元,已还1200元×4期=4800元,尚欠款金额1200元×5期=6000元;4、尚欠2015年9月11号借款的现金借款本金7万元及1万4千元利息,合计8万4千元整;5、尚欠2015年7月27日,支付宝转账现金借款1万元。6、2016年4月1号现金借款30万元,已还14563.1元×8期=116504.8元,尚欠借款本金14563.1×16期=233009.6元及尚欠的16期借款利息16000元现金,合计尚欠249009.6元。截止到2017年2月15日上述欠款合计:451021.32元。吴先生在该《对账结算单》下方签名并签署“以上金额本人确认无误”,同时在上述第1项之后空白处签署“信用卡利息2017.1月开始未支付,每月壹仟元”。庭审中,张女士陈述上述欠款451021.32元其中包括借款421021.32元及利息30000元,同时陈述吴先生签署的“信用卡利息2017.1月开始末支付,每月壹仟元”指的是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计算至2017年2月底的利息,为2000元。另查,吴先生与王女士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法院认为,张女士与吴先生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双方经对账,吴先生对所借张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予以确认,故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到期的款项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款项,张女士均有权要求吴先生偿还;对于其中2016年4月1日现金借款300000元,鉴于吴先生自2016年12月后未按时付款,张女士要求其提前偿还后期所有欠款,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张女士要求吴先生偿还借款本金421021.3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张女士要求吴先生偿还截至2017年2余圩15日的利息32000元(其中包含借款300000元的利息16000元),鉴于借款300000元未全部到期,截至2017年7月底尚有8期未到期,故应扣除8期利息8000元,吴先生应偿还利息为24000元。张女士要求吴先生偿还借款421021.32元自2017年3月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中所欠借款233009.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7月底,故该部分欠款应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余款718011.72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张女士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综合其中部分借款约定期内利息、部分借款未约定期内利息,且未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等因素,该院确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计算利息。本案借贷发生在吴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要求王女士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吴先生辩称对账结算单中部分款项不属实,但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该结算单,故该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吴先生、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女士借款本金421021.32元;二、吴先生、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女士利息24000元;三、吴先生、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女士利息(以188011.7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以233009.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四、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95元,减半收取4047.5元,保全费2785元,由吴先生、王女士负担。
律师分析:本案发生在2018年0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更多在夫妻内部,而新的司法解释后,更多在于债权人,大家也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