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任日月
借给了别人30万,拖了十几年不还了该怎么办?朋友资金周转困难自己信用卡套现几十万借给朋友对方却不还钱?2月8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玉律师与马洪力律师进行了现场接线答疑,电话接连不断两位律师根本停不下来,对每位来电咨询的市民,两位律师都耐心倾听并有针对性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之前我们单位的一个维修工人,他向我借了6万块钱,打了借条,我觉得大家还挺熟的,就借给了他,谁知道现在他不还给我了,找他就说他没钱,就是还不起了,我现在又四处了解了一下,他这还不是欠了我一个人的,他在外面还欠了70多万的外债啊!你说这能怎么办,他这是不是诈骗啊!”接线律师刚坐下没多久,便接到了李先生的来电。
针对李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李京玉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给出了回复:“对于该维修工人欠款不还的情况,对方也承认欠款,并且打好了借条,建议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诈骗,对方找你借钱,你当时借给了他,这就已经达成了一个借款的合意,只是说后期他没有还款的能力,你愿意借出去这笔钱,那么就要明白你是要承担这个风险的。”
民间的借贷纠纷大多是由于双方之间有一定的人情往来,出于善意借给别人,但到了后续追回的时候却成了难题。对此律师建议,在借钱给别人之前,一定要考察好对方是否有还款的能力,了解对方的品行如何,是否有过赖账不还的情况。并且在借钱时一定要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打好借条,留存好双方之间的通话记录,一旦发生赖账不还的情况,及时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上午的“问法热线”大家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欠款追回、借款利息等方面。“借钱给别人本身就是一件存在风险的事情,因此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等情况,出借人借款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必须提高警惕。”李京玉律师表示,关系再亲近,借款的手续也一定要齐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打进电话的市民咨询自己被高额利息蒙蔽遭遇非吸、诈骗等情况。“进行投资理财,不要被高利息所诱惑和蒙蔽,理财一定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且一定要有风险分析能力,不要陷入非吸的陷阱最终血本无归。”
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整理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几个典型问题,律师也进行了专业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问题1.30万拖了十几年未还,应该如何追讨
薄先生于2004年向别人出借了30万元,双方约定好月息二分,并打好了欠款借条,但是一直到现在,薄先生多次催要欠款,对方每次都说下次会给,并一次又一次的打好了欠条。目前对方仅还款了5万元,剩余欠款却迟迟不归还。薄先生想问一下自己应该怎么追回自己的钱款,如果要起诉应该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建议:针对薄先生的情况,可以向对方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对此,薄先生需要准备好每次所打的欠条,以及双方之间涉及催款的通话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来证明对方一直拖欠欠款未还。
问题2.转账借了一千元,迟迟未还怎么办
王先生于2017年时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一次二百,一次三百的借给了别人总共一千元,期间对方有发过微信说要还款,但是现在对方却不还这个钱了,并且王先生与欠款人都是黑龙江人,王先生想问一下如果要起诉的话要怎么办才好。
律师建议:由于王先生与欠款人都是黑龙江人,所以王先生可以在欠款人的户籍地进行起诉。同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三年没有向欠款人主张权利,在起诉时对方可以抗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过对方在此期间曾给王先生通过发过微信等方式承认过欠款及表达过要还款的意愿,那么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王先生还是要注意诉讼时间,为维护自身权益,尽快提起诉讼。
问题3.信用卡套现几十万元借给朋友,朋友却不再还本付息。
张先生的朋友以企业资金周转资金为由向张先生借款,张先生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几十万之后借给了朋友。按照约定的利息还了几期后,张先生的朋友因为实在没有钱了,就一直没有再还款。如今,张先生一直自己还着信用卡,想要求这位朋友返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能实现吗?
律师建议:使用信用卡套现款向外出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通过信用卡套现出借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借款人仍然应当返还出借人的借款,但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利息的支付。
问题4.出借6万元对方不归还,不撕破脸皮钱能要回来吗?
李先生2008年的时候借给朋友6万元钱现金,然后每年都向朋友索要,朋友还了2万元之后,重新签了一份欠条,约定是2015年年底前还清,但到现在一直没还。李先生每次打电话催,对方都承认这件事,但是就是不还钱。李先生还不想跟朋友撕破脸皮,询问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把钱要回来。
律师建议:鉴于对方这么长时间都不还钱,想要顺利拿到这笔钱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李先生选择走司法程序起诉对方的话,胜算会比较大。因为虽然借款过去了这么多年,但是李先生一直向朋友讨要,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5.被告所管辖法院不受理,还可以去哪起诉?
老家一个村子里的朋友借了崔先生4万多元,后期一直不还,后期写了一个欠条,约定是2011年10月之前还清,但是到期后还是一直不还。后来崔先生每年都向对方索要欠款,去要欠款的时候都会找一个证人一同前往。近期,崔先生在老家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不予受理。崔先生询问还有没有其他途径?
律师建议:民间借贷的管辖,法律规定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管辖,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管辖,崔先生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受理,可以到他自己的户籍地,即市北法院起诉。还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崔先生需要提供2011年以后向对方索要欠款的证据。
问题6.
鲁先生2007年借给别人3万多元钱,后来对方不还钱,于是鲁先生起诉到法院。2015年鲁先生已经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且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但是到现在这笔钱都没有拿回来。
律师建议:这个执行案件现在应该是处于一个终本状态,即终结本次执行的状态。意思就是说,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在六个月以后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阶段性的结案,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鲁先生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问题7.民间借贷利率怎么计算?
2020年6月1日,赵先生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双方在借款协议上明确约定:借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利息按出借本金的24%计算;若赵先生逾期归还,逾期利息与借期内利息相同。借款到期后,赵先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2021年张先生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赵先生表示国家出台了新的民间借贷规定,应该按照新的规定来执行。
律师建议:该问题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借款协议成立于2020年6月1日,借款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至今仍未支付本息,可知,该本案中的利率计算方法需要分段计算。因此,2020年6月1日至8月19日的利息按2%的月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当时为15.4%)。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报价利率是一个浮动性指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月都会发布一次数据,因此15.4%并不是固定的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律师感悟:
李京玉律师: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其有效的优化了社会闲散资金的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民间借贷也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与之相伴的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渐涌现出来。许多人在面对这些纠纷时会感到无所适从,更因为这类纠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许多人会碍于情面,不去催讨,更不会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事时有发生。其实,在参与借贷行为时,应当对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化,对与借贷相关的行为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因约定不明造成相互推诿,对诸如借款利息、还款顺序、职业放贷行为等应当多加关注。同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论是作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马洪力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借贷关系的活跃。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通常选择去银行进行融资,而发生在金融机构以外的一些金融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案件,因其事实与证据的复杂多变,自身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其认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借贷形式也不断涌现,比如情侣间的转账、信用卡套现贷、投资贷等,这些借贷形式不仅难以认定,还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诸多的法律问题。
法院判例:
判例一: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案件事实:2017年4月5日,吴某某向梁某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手续费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2个月。吴某某偿还部分本息后,剩余款项未能进行偿还。后经法院查明梁某某一年内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案件28件,其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不特定他人出借款项,且大部分都约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梁某某为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吴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梁某某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职业放贷人请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梁某某的职业放贷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容易滋生“套路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故对于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获取高息的行为不应支持。
判例二、以信用卡套现的资金进行借贷无效,但应返还套现本金
案件事实:宫某与付某原为朋友关系,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付某以周转现金为由向宫某借款,宫某自己也无存款,但手中有几张大额度的信用卡,于是付某提出借用宫某的信用卡来套现,后面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付某来承担,宫某基于对付某的信任,将自己的几张信用卡都借给了付某,付某自己有pos机,通过pos机陆陆续续刷出了30多万到自己的账户,前几次付某还能按期还款,偿还6万多元后,付某就不再按时归还透支款。为此,宫某不断向付某催款,但担心自己信用受到影响,只能自己按月按最低还款额先行归还透支款。催讨期间,付某无力还款,经双方对账,付某向宫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单仍未归还透支款。后宫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归还借款24万并承担相应的透支费用。付某辩称,其对部分刷卡记录并不知情,其已经归还了大部分款项,部分消费是宫某自己刷卡所产生,请求驳回宫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付某应偿还原告宫某已刷信用卡的本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时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宫某与被告付某同意,由被告付某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发卡银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付某应当返还原告宫某信用卡刷卡尚未偿还的实际本金。关于其他费用的问题,原告宫某自愿将名下信用卡交给被告付某使用,其对被告套现的行为是明知的,原告对此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对于宫某要求付某承担其他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例三、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案件事实: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在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该款项用于被告偿还到期欠款,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庭审中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原告赠与被告用于还被告的到期借款,并非向原告借款。后原告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未否认欠款事实并承诺还款。庭审中,被告亦自认款项交付时表示欠款还进去重新贷出来后还给原告。
判决结果:法院在综合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被告的自认之后,认可了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欠款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要求原告对借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在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及结合被告的自认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等情况,最终依法做出了判决。
律师提示,发生借贷关系时,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并写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二、为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备注该款项为借款;
三、确定还款方式,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