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
车主贷款购买设定抵押权的车辆,依约按期还款,未料中间商未及时还款,导致车辆在行驶路上突然被催收人拦截扣车,遇此情况车主该如何救济?
案情回顾
王先生于2016年11月4日与湛江市麻章区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购买了一辆大货车。双方同日办理车辆贷款手续并将车辆交付使用。王先生将该车转让给湛江市雷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用于运输业务。2018年6月18日中午12时许,该车行驶至茂名高州市某路段时,被茂名市某汽车有限公司以某运输公司拖欠债务为由拦截扣车。王先生多次与汽车公司协调无果,遂诉至麻章法院请求茂名市某汽车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汽车停运期间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茂名市某汽车有限公司称涉案车辆是通过按揭购买,该车已经抵押给了某汽车金融公司,某运输公司未按照合同按时还款,某金融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便委托某汽车公司催收。其是依照委托催讨欠款,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合同扣押和处置涉案车辆。原告王先生无权要求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返还涉案车辆。
麻章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运输公司向某金融公司借款16万元用于购买涉案车辆,并对该车设定了抵押权。原告王先生支付合理对价受让涉案车辆后,将该车转让给雷州市某物流公司并交付使用,但运输公司仍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根据动产交付原则,原告王先生、雷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均基于转让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使用该涉案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某金融公司作为某运输公司的债权人和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其只是授权某汽车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向某运输公司催收债权,但某汽车公司却私自扣押涉案车辆并拒绝归还,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规定,虽然根据汽车抵押合同约定可对涉案车辆进行控制并处置车辆,但该条款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汽车抵押合同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的行为不合法。某金融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的形式实现其抵押权。原告某物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占有人,起诉请求某汽车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扣押涉案车辆致使某物流公司不能正常营运,产生营运损失,应予赔偿。故麻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返还涉案车辆给原告某物流公司,并赔偿相应的营运损失。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物权变更遵循动产交付原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车辆已经交付原告王先生使用,虽然该车仍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但某运输公司在转让该车时已多次告知被告某金融公司,并依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按期还款,被告某金融公司多年来亦无异议。可见,被告某金融公司知晓转让行为,原告王先生基于合同关系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债权人应当遵循合法途径实现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实现以双方协商为主,国家强制力依法协助实现为辅的原则,并未赋予抵押权人单方实现抵押权的权利。若非情况紧迫,不采取私力救济将造成抵押权未来难以实现的严重后果外,禁止债权人私自采取行动实现权利。本案中,某运输公司虽有拖欠还款行为,但其亦积极与某金融公司协商还款计划,可见并无恶意避债之意。涉案车辆亦一直在稳定经营,未存在低价转让、藏匿等恶意避债行为,被告某金融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抵押权实现并未存在不立即扣车即发生灭失的危险,综上,被告某汽车公司依据汽车抵押合同扣押涉案车辆的行为不合法。被告某金融有限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的形式实现其抵押权。
责任编辑:张雅婷 审核:詹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