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对债权的影响
关键词:
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支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实践中,很少有人注意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一不小心会让自己丧失胜诉权。
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起乙多次向甲借款,2014年4月30日甲乙对账后,最终确认乙向共计甲借款10万元,乙向甲出据了《借条》,乙(借款人)借甲(出借人)10万元,每月利息为1.5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最后一期利息和全部本金一并偿还。后,乙每月偿还利息,但到2017年3月30日最后一笔利息支付后,2017年4月30日乙没有按约定偿还最后一期利息和全部本金。甲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1日甲向乙催要一次(保留有催要的记录: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形式),乙说暂时没有钱还,有钱就还,但并没有承诺具体的还款时间,之后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也没有起诉。直到2020年4月30日甲再次要求乙偿还剩余本息及逾期利息,乙说没有钱,也不会还给甲了,理由是这笔钱已经过了三年,你到法院起诉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2021年5月1日,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
法院会支持他吗?!
1、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债权人甲很幸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进行了催要,并保留了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本案诉讼时效第一次中断的时间为2017年5月1日,三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第二次中断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三年诉讼时效再次重新开始计算。
1.1、乙经法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也承认了借款存在的事实,但是其认为该笔借款在2017年4月30日到期,2020年4月30日三年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可以不再偿还该笔借款。法院会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所以甲在2021年5月1日起诉乙,即使乙以时效抗辩,也不会影响案件结果,法院仍会支持甲的诉请的。
1.2、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无论时效期间有没有届满,有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债权人都不用证明,法院也不会主动对时效进行审查。在没有违法转贷等特殊情形,且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合法,债务人确有拖欠借款未还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缺席审判,并判决支持甲的诉请。
2、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假设,自2017年4月30日借款到期后至2020年4月30日时效届满之日,这期间甲没有向乙催要过,而直接在2020年5月1日之后的某一天诉至法院,那么债务人乙再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则可能会达到其不还钱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甲就丧失了胜诉权,也就不能通过法院要回这笔钱了。
当然,话不能过于绝对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所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表示愿意偿还的证据,也不是不可以逆转的。
律师建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权要及时!更要有证据意识!
民事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自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起,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又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但是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法院才会对时效进行审查。若债权人确实没有证据来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的,则法院会采纳债务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从而驳回(债权人)提起的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
在维权出现困难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咨询你的律师朋友,真诚、如实相告,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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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作参考,具体案情须具体分析。
作者:法学小学生,袁咏青
2021年7月1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