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款中,有的出借人是免息出借,有的出借人出借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对于明明在出借时双方约定了利息,最后法院却认定为无利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借款合同有效时,法院支持利息的前提是出借人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利息约定并且利息标准双方有明确,如果出借人提交了相关利息证据但仍无法让法官相信双方约定了利息且双方均对利息标准有明确则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支持利息的判决结果。
对于一些借款标的较大的且借款期限长达几年的出借人来说,因此损失的利息可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举个案例你们就明白了:
2019年10月15日林某向徐某借款,当日林某向徐某打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林xx今借到徐xx人民币54万元整,借款期限4个月,于2020年2月14日归还”,同日徐某向林某转款50万元。后因林某到期拒不还款,徐某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8万余元。
庭审中法官询问徐某主张利息的依据,徐某称借款时因林某承诺会给每月2%的利息才同意出借的,当时双方谈好借50万借期4个月每个月利息1万到期合计本息54万由林某一次性返还,借条中载明的54万就是包含了50万本金和4个月的利息4万元。但徐某的陈述遭到林某否认,林某称借款时约定了借款54万元但徐某仅实际交付了50万元,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原告徐某主张借条载明金额比实际交付金额多出的4万元即为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该4万元的款项性质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约定的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被告林某也未按原告徐某主张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故原告徐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按徐某的意思,双方事实上约定了利息,虽有落实到书面借条上,但这样的约定却会引起争议,在最高院明确自然人间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的规定下,法院对利息审理非常慎重,所以法院对徐某主张的利息不支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借款合同有效且约定利息标准没超过法定利息上限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利息取决于出借双方具体如何约定,千万不要再傻傻的以为借款人口头承诺了就好,法宝律师见过太多客户说被告会认的结果被告庭上就翻脸不认。
虽然法院可能支持的利息约定方式多种多样,但最为保险的约定还是要借款人签借条/借款合同,上面明确写明借款本金多少、利息按月利率/年利率多少计算,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样关于利息的约定法官很难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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