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命精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内蒙古生命精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内0502 民初 37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内蒙古生命精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日签订的《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厂房租赁合同(规模化)》于2022年9月12 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生命精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所租赁的厂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三、被告内蒙古生命精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厂房租金191232.87 元、取暖费 41184 元、物业费24449.0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569.2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282434.91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690 元,由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153元,由被告内蒙古生命精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537 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