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网】
业主支付全款购买房屋后,开发商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房。事后,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5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86元。
汤先生今年67岁,四川广安人。2018年10月,汤先生花26万余元在广安城区购买了一套面积50余平方米的房屋。根据汤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前。如果逾期交付,从逾期之日起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
汤先生最终未能如期住进新房,直到2021年年底才接到收房通知。事后,汤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794元。
对此,被告开发商辩称,房屋在2021年11月30日已具备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开发商也已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付,履行了交付义务。若法庭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因2020年疫情原因,应当扣减60天的违约责任。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逾期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汤先生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未在该约定期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期间的确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该3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本案认定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才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于2021年12月4日邮寄了《交房通知书》通知原告接房,原告于2021年12月5日收到《交房通知书》,故逾期期间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5日,为339天。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法院酌情考虑逾期期间扣除60日,按279天确定,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以购房款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为7386元。
日前,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开发商向汤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86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原标题:开发商逾期近1年交房 业主起诉获赔7000余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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