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对于尚未到期但因承租人违约而加速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可否自提前到期日起算逾期利息,在实践中尚存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争取将提前到期日推后认定,在动辄上亿标的额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租人利益保护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这也给出租人如何宣布合同全部加速到期的方式敲了警钟。
焦点
合同加速到期,是指当债务人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时,债权人有权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承租人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有权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即合同全部加速到期。然而,对于出租人享有的该项权利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鲜少关注。
观点
笔者认为,出租人所享有的宣布合同全部加速到期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行权方式应与合同解除权相同,即其行使应当以权利人通知到达相对人为生效要件。如果出租人未以通知形式行权,而是以直接向法院诉请的方式行权,则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以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承租人之日为合同全部加速到期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效果的发生也可以解除条件形式内置于合同(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自动发生解除效果,从而规避通知行权方式。但是,宣布合同全部加速到期不可能是自动到期,否则就违背了“宣布”之义,同时也与《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立法意旨不符。
支持性判例
在笔者参与的保山长山顺风尚德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北京市高院在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295号]中,完全采纳了上述观点。北京市高院对于一审法院未查明的承租人收到一审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的日期,在二审中予以查明,并明确认为:“关于提前到期日,康富公司在起诉本案时向保山顺风公司主张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故应以本案的起诉状送达保山顺风公司之日确定为提前到期日,即2020年4月8日为提前到期日。因此,本院对于自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8日的第1至5期逾期利息,以及2020年4月9日之后的未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均予以支持;逾期利息自每期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以当期实际欠付的租金为基数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已发生抵扣,则予以折抵。”因而与一审判决书相比,承租人得减少支付数千万元的逾期利息。
建议
【对出租人的建议】鉴于上述判例对于出租人宣布合同全部加速到期权利之形成权性质的明确,当出租人因承租人触发约定的违约事由而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妨以通知方式来行使,并且保存好有关的送达证明,避免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而被延后认定合同的提前到期日。
【对承租人的建议】在出租人未以通知方式而以诉讼方式来宣布合同全部加速到期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作如上抗辩。
作者简介
宋国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代理与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化解、金融争议解决等研究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