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是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长春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出行的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长春运管始终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强化交通执法的执行力,夯实执法工作的末端落实,用法律对一切违法行为说“不”。
2018年12月7日,王利峰驾驶车牌号为吉c0780g的车,搭载3名乘客从公主岭市怀德镇来长春市,每人收取20元车费,被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经查,该车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营运活动,严重扰乱了出租车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理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利峰进行告知,告知王利峰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王利峰没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陈述申辩书中以“车不值两万元,罚款两万元车就不要了”为由,也未履行本次违法所确定的义务,拒不缴纳罚款。鉴于王利峰拒不履行处罚的行为,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向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予以裁定。准予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当事人王利峰作出的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应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则上不超过本金为宜,加处罚人民币两万元。对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
本来两万元的罚款,因不履行义务,处罚上升至四万元元,得不偿失。在此,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提醒违法违规人员,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履行相应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么将面临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年初以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49件,有效扼制了无视法律的行为,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下一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将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做好执法工作的最后环节,对拒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执法权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人员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