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12年前的一笔银行贷款,当事人表示并未签字且未收到相关款项,却为何被法院判决需要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面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履职,查明真相。近日,该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对申诉人进行深入的释法说理,终于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
法院卷宗显示,2010年8月,伍某、宋某夫妇二人共同向某银行借款6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月利率及逾期偿还借款的相关罚息。同日,二人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随后,伍某向某银行出具借款借据后,银行依约向伍某发放贷款6万元。在借款期限内,伍某夫妇按约付清了借期内的利息。截至2017年9月30日,二人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6万元,逾期利息及罚息约3.9万元。
2017年12月15日,某银行将伍某夫妇诉至蕲春县法院。法院立案后,向伍某、宋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二人均当面拒不签收,法院遂留置送达。后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二人共同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罚息约3.9万元。法院又向伍某夫妇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二人拒绝签收,法院遂留置送达。
伍某夫妇不服上述判决,向黄冈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称:虽然他们前期在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之后的贷款发放、领取均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曹某假借伍某名义所为,他们从未收到6万元贷款。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以二人的再审申请超期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4月,伍某向蕲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其并不知道在某银行办理了6万元贷款,该笔贷款系银行发放贷款程序存在严重漏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并私自使用所致,并有相应电话录音予以证实。
接到申诉人伍某反映的情况后,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迅速立案,并针对申诉事由开展详细调查。承办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仔细查阅了该案一审案卷材料、某银行调查资料(包含伍某夫妇信贷档案和放款、还款凭证以及曹某的个人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资料等,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伍某及其配偶宋某分别于2009年、2007年各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共计6万元,还款日均为2010年9月1日,但二人并未向某银行及时还清贷款及每月利息。按照当时的情况,若贷款临近到期,贷款人仍未归还,信贷员可为其办理所谓的“借新还旧”。
2010年9月1日,因伍某夫妇的6万元贷款即将到期,信贷员遂以伍某名义重新贷款6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6万元贷款,这就相当于将伍某夫妇之前共计6万元“旧贷”的到期时间顺延了。然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信贷员未明确告知伍某后来的6万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当检察官与伍某进行初步沟通时,伍某仍坚定地认为该6万元债务系他人违规操作造成,拒绝承认系自己所借,但又无偿还凭证证明之前的6万元贷款已还清。至此,检察官推断伍某对某银行仍有6万元债务尚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无不当。经过综合研判,蕲春县检察院拟对该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为做好对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该院就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该案承办检察官、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伍某的代理律师参加了会议。同时,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申诉人伍某充分发表了意见。针对伍某提出的质疑,承办检察官从案件的受理、调查、事实等方面逐一作出说明,并一一展示所调取的证据材料,为参与听证的人员答疑解惑。伍某的代理律师、银行代表、办案法官均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听证员也发表了听证意见。
经分析研判并结合听证会意见,蕲春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伍某对该决定表示认可,并表示息诉服判。
“这起案件暴露出了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荣军告诉记者,该院以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为延伸,对听证员在会上提出的银行信贷隐患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从普及银行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金融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银行工作人员日常业务操作、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处理制度等方面,向涉事银行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涉事银行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自查和全面整改,并围绕严格执行单签审批、双签审批、三人合议、五人会商等四种贷款审批形式,加快推进信贷审批体制改革等方面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书面回复。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