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走仲裁程序什么意思,逾期走仲裁程序什么意思啊-尊龙平台登录

用卡经验网 2022-10-27 01:28:07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或通知当事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期限: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的期限: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

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期限: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但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答辩书副本的期限: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

6.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期限:仲裁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7.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回避的期限: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9.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期限:仲裁答辩期间内。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仲裁反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11.仲裁委员会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期限: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限:开庭五日前。

1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延期开庭的期限:开庭三日前提出。

1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否则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15.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自受理仲裁申请(或者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或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受理反申请,或接受案件移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16.劳动者不服终局仲裁裁决、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7.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8.仲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自收到撤销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期限:开庭审理前。

20.第三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诉讼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21.人民法院受理或不予受理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2.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期限: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23.被告的答辩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但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4.人民法院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的期限: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

25.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6.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期限: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

27.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限:开庭三日前。

28.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人民法院初次指定举证期限后,可以根据当事人因客观困难申请延期举证、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及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变更仲裁请求等情况而延长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期间限制。

29.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30.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之下的书证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3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2.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33.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4.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5.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36.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7.简易程序的审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38.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定期宣判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9.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40.原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对上诉状答辩、人民法院送达上诉答辩状副本和原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报送上诉材料的期限: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4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3.支付令相关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述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44.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5.申请执行的期间: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述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6.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及期限: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7.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48.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执行法院管辖)

49.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50.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和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51.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

5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54.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执行标的异议裁定后提起诉讼或申请再审的期限: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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