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编辑 番茄)天猫好房“品质315,我们在现场”主题直播正在进行。作为品质315购房月的重要环节,直播邀请房产资深律师及置业专家组成主播团,针对置业难题现场答疑解惑。在问题讨论环节,贵阳站直播间特别邀请到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英,针对8大维权重灾区话题,分别为大家答疑解惑。
陈先生2019年购买了一套新房,原定2021年11月交房,但现在已经3月份了,这个楼盘还没有交付,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
针对开发商延期交房问题,郭律师表示,延期交房首先需要明确延期原因,如果是开发商自身原因延期交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处理。购房人催告:开发商三个月履行期,逾期解除合同;开发商催告:三个月内行驶解除权,逾期解除权消灭;开发商未催告:一年内行驶解除权,逾期解除权消灭。
郭律师也提醒大家,在延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视情况决定是要求违约金赔偿还是解除购房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定要看把握好解除权行驶期限。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会有具体约定,购房人一定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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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