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p2p网贷案件,侵害借款人权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7执48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规则的制定者,其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规则。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并未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对网络仲裁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以独任仲裁的方式不开庭进行网络仲裁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对被执行人的权利缺乏仲裁法规定的应有的基本程序权利保障,仲裁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20467号裁决不予执行。
【又是衢州仲裁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执195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规则的制定者,其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对网络仲裁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依据《网络仲裁规则》以独任仲裁方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对被执行人的权利缺乏仲裁法规定的应有保护。且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没有通知借款协议一方当事人及出借人刘某及债权转让方上海你我贷平台到庭参加仲裁,遗漏了必须到庭当事人,影响案件事实的查证。仲裁机构所作裁决书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网裁字第13605号裁决书的申请。”
【还是衢州仲裁委员会】因案涉“套路贷”并且侵犯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50份仲裁裁决一律不予执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执278-327号执行裁定: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平台方(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套路贷”的相关特征,同时,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未保障当事人谢某某等50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对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53082号等50份裁决不予执行。
【警惕非法放贷、“套路贷”借仲裁“合法化”】目前,法院在审理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遵循一套严密的审查体系,通过对出借资金来源、出借人身份、本息计算方式等的全面审查,以排除、发现、披露、惩戒职业放贷人、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于是,这些非法放贷、套路贷团伙为了规避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逃避被追究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纷纷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由诉讼改为仲裁,相应的这些仲裁机构也许是因为学艺不精或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出现送达过程简单、随意,仲裁过程中怠于对借资金来源、出借人身份、本息计算方式等的审查,不考虑非法放贷、套路贷等因素,完全按照仲裁申请人一方的说辞作出裁决等现象,成为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的帮凶。对此,借款人要提高警觉,注意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审阅,在发现适用仲裁时可及时主张改为诉讼,在对方不同意更改时考虑放弃签订合同,另寻其他合法依规的借款渠道,遭遇仲裁程序的应当积极参与仲裁,被枉法仲裁的应当勇于揭露,依法、及时控告;仲裁机构人员也应提升自身业务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在仲裁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避免枉法仲裁,注意对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同时,监管机构应对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严格管理,做到早警示、早发现、早惩治,依法应当移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姑息,不袒护,早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