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有效性认定。
首先来说,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兑付票款,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债权有别于民事债权的特殊性在于债权人的不确定性,因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持票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电票管理办法》据此制定了相应规则和ecds系统程序。
但有一些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未遵循电票规则操作,在票据未到期前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后予以拒付,此时,持票人在ecds系统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遂以法律诉讼途径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
电票提示付款是由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网银直接发送至承兑人,在途时间仅为数秒,且电票所有票据行为均由ecds系统记载、并进行合法、合规性逻辑审核,每项票据行为盖有时间戳,为实施《票据法》的各项时效规定提供了无争议、不可抵赖性的交易环境。因此,按照《票据法》“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电票管理办法》明确“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并对持票人和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期限后的提示付款和拒付的不同行为,制定了具体规则和ecds系统程序设定。
若持票人不遵守规则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付,此时持票人仍享有所有追索权;但若双方都不遵守规则,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逾提示付款期限后拒付时,持票人将只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电票管理办法》并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自愿提前兑付或拒绝付款;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仍未应答的,承兑人开户银行应代其作出主动扣款兑付或无款兑付的拒付签收,以确保持票人享有票款权益或所有追索权;但对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到期后承兑人未予应答的,承兑人开户银行将不做任何处理;或因持票人懈怠而逾期提示付款,持票人将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显然,电票持票人在债务未到期前提示付款完全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而非必须或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