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出茅庐的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小阳今天正在业务部门调阅购销合同,合同中多处涉及违约金条款,于是虚心好学的小阳向取得注会资格老阳问道:"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应考虑哪些税收风险?"
老阳用手扶了扶厚厚的眼镜框,一板一眼地答道:
随着国家税务机关征税系统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税务政策的灵活性,也让企业能利用其实质筹划以降低税费成本。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一,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在商事活动中,当事双方的协议或合同就是降低成本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合同中有诸多条款均与税收有关,其中对当事双方违约金的约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违约金是指当事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购销合同违约金一般有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给采购方,购货方违约支付违约金给销售方。
违约金涉及以下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合同涉及的违约金条款收取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包装物租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违约金、滞纳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是销售方提供销售业务的价外收费,必须缴纳增值税。那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有漏税的风险。
但销售方(收款方)违约,采购方(付款方)向其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需要向销售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即可。销售方可以凭购销合同中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违约金涉及的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扣除?
收取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对未履行合同或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取得违约金属于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不能履行而按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的、合理的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