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诉请:
1.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财产账务分割协议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原、被告签订《财产账务分割协议书》的背景。
2.《财产账务分割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
2011年7月13日,原告计某与被告李某2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2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1某,于2021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2某。2021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财产账务分割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男女双方自2021年10月13日起取得的收入在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2、债权债务:自2021年10月13日起夫妻二人共同欠款350000元,平均每人还款175000元,自五月底截止到2021年10月13日,欠款223322.4元,归计某还。其中包括计某名下所有信用卡,李某2建设银行、分期通及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欠婆家167000元,欠娘家30000元归计某还。双方签名:男方李某2女方计某”。现原告认为该协议不仅让原告独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而且在债务金额的约定上存在重大歧义、更显失公平,故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财产账务分割协议书》。
原告在被告不知情下对外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应属于原告的个人债务,但该协议的签订,让被告无辜背负了175000元的巨额债务。尽管如此,但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对原告而言,更不存在显示公平。
《财产账务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
本案中,原告计某并未提供可信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财产账务分割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