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当时觉得这些租金根本不够还债的,家里开支又很大,所以就没有向法院报告。
潘某悔恨地说
……
本是民事责任
却因拒不报告、隐匿财产等行为
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潘某、朱某、陆某来说
这个教训实在惨痛
经营不善 成为被执行人
潘某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陆陆续续向身边的朋友借了一些钱,借条上由潘某、潘某的妻子朱某、潘某的儿子和儿媳妇陆某四人签字。
后因经营不善,潘某之前的欠款无法如数归还。出借方纷纷起诉至法院,潘某等需偿还欠款3000余万元,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潘某等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但潘某等一直未报告财产。法院将调查发现的其名下房产拍卖处置后,其仍有剩余款项未偿还。经查,被告人潘某等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拒不报告 藏匿已久的租金
可事情并没有表面上这么简单。
原来,潘某等人除有一套商住房外,还有一处自建房产,该房产属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范畴的自建房,无相关产权和登记信息。
在案件进入法院后,潘某等人将这套自建房部分房产进行出租,租金由潘某、朱某及其儿媳妇陆某收取。另外,为规避执行,该三人分别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全新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租金。
因三人未向法院及时报告财产,一直隐瞒租金收入近140万元,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多名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情节严重,吴兴法院遂以潘某、朱某、陆某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
在公安侦查阶段,潘某表示以为这些租金不够偿还申请人,因此未及时报告隐瞒收入。
法院判决
吴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朱某、陆某三人在明知自己负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既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及时报告财产状况,为逃避执行故意隐匿财产,将其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成员开支等,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潘某、朱某、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
潘某、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
是不是“不够还”
被执行人就可以“不还”
或者“不报告”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1
无论是否够还,财产报告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
财产报告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报告的制度,具有强制性、权威性。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无论其名下财产是否足够归还债权人,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以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没有任何借口,配合和诚信履行是最重要的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来制造没钱履行的借口;有的试图以没钱履行为由拒不配合;有的被执行人以“不够还”为借口来拖延或逃避执行......以上种种行为皆不可取,涉嫌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实报告财产、依法配合履行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实践中,对待确实生活有困难确有原因的,法院将秉承善意执行理念,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不要拿“不够还”当“不用还”的借口。希望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切莫心存侥幸。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已向潘某等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再三告知如有收入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且在此期间内,潘某等三人有租金收入却未向法院如实报告,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三人的拒执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