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7月31日、2016年6月14日,小a向b银行申请领取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为:xxxxxxxx*******),小a与b银行签订的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及银行要求持卡人履行合约义务的合理费用。此后,小a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月25日,小a累计拖欠b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9136.55元、利息及费用34733.41元。
普法小知识:
小a在b银行处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后,应该遵守该卡使用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现小a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b银行要求其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小a偿还b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9136.55元及截止2020年1月25日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34733.41元,共计93869.96元,及自2020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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