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半年后,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长秦明的犯罪细节日前被披露。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秦明、戚秦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戚秦是秦明的妹妹。
判决书披露,被告人秦明,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被告人戚秦,女,大学本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捕前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秦明于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风险总监(分行副行长级);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秦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495万元,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8319.98437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戚秦明知其所传递的500万元为秦明的受贿款,仍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让商人帮忙还3600万外债
2013年9月,被告人秦明向内蒙古中烟华贸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华贸公司)借款850.472万元。2014年起,被告人秦明向中烟华贸公司借用过桥资金为其他企业倒贷,形成160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上述借款共计2450.472万元,被告人秦明和中烟华贸公司的财务部长余某协商同意按照2400万元打包所有债务。2017年6月2日,宋某1以其实际控制的达拉特旗纳林丰胜奎煤矿(以下简称纳林丰胜奎煤矿)与中烟华贸公司的余某签订1.3亿元"煤炭抵债协议书",约定由纳林丰胜奎煤矿偿还拖欠中烟华贸公司的1.3亿元,其中包含被告人秦明拖欠中烟华贸公司的2400万元。
2015年3月,被告人秦明向在光大银行有贷款的满洲里联众木业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木业公司)董事长王某借款1170万元。后秦明承诺归还1200万元。2018年初,宋某1承诺为秦明归还该笔借款,并联系由纳林丰胜奎煤矿出具了价值1200万元的发煤通知单,交给了王某委托的收款人。
亲妹妹帮忙收钱500万
被告人秦明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李某1(另案处理)所有或者实际控制使用的多家公司获得光大银行贷款。2013年1月,被告人秦明向李某1索要现金300万元,李某1于2013年1月17日将300万元放入了一个黑色的拉杆箱后开车到北京,在酒店交给秦明的妹妹戚秦。2个月后的2013年3月,秦明再次向李某1索要现金200万元,李某1于2013年3月21日在北京汉华国际饭店,将将装有现金的布包交给了戚秦。戚秦将从李某1处拿到的500万元现金分别交给被告人秦明,由秦明个人使用。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8000万损失
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秦明在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任党委委员、风险总监期间,负责呼和浩特分行辖区内贷款企业的授信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2012年,李某1的四海公司向光大银行包头分行申请授信,同年6月28日经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审批给予其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授信额度6000万元,授信期限12个月。2013年7月,该笔贷款续作,秦明审批过程中,在明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贸金部曾对四海公司的贷款作出过预警的情况下,仍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人为加快审议速度。2013年10月11日经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审批,同意为四海公司续作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授信额度6000万。2014年6月16日至6月24日,四海公司办理的保理业务到期后形成不良贷款。经追索无果后,2015年9月光大银行打包处置该笔债权,形成损失3698.368613万元。
2012年6月,李某1等人利用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的名义向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授信,贷款期间,由于大成公司法人温望成涉及民间借贷诉讼,法人资产被冻结,为了避免该笔授信出现不良,李某1以旭通公司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以承接大成公司的贷款。过程中,秦明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对旭通公司的授信按照新增授信进行申报,从而获得了授信的审批权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7月3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为旭通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笔,到期后形成不良贷款,经打包处置,形成损失4621.61576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秦明作为光大银行的负有审查贷款的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8319.9843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戚秦明知其所传递的500万元为秦明的受贿款,仍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明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戚秦在受贿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戚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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