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呆账及手续费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到。
1)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逾期90天,能否视同利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直接冲减收入?
(2)如果不能适用2010年第23号公告,按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可行?
(3)信用卡呆账核销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ニ十ニ条至二十四条应收账款损失核销,还是第四十条债权投资损失核销?
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向持有人收取透支利息,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利息收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逾期90天冲减收入。手续费收入逾期未收回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处理,即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信用卡呆账核销适用第四十条债权投资损失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