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粒贷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个人征信信息授权查询期限为本人做出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负债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处借款业务终结之日止,包括无还款能力的逾期期间。
争议点:
腾讯微粒贷借款合同约定授权查询期限自授权日开始到欠款结清之时(包括负债人无还款能力期间),借款协议规定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期限?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逾期负债人)同意,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一针见血字字珠玑的点评:审案依据的是证据,电子合同的形式有效,并不一定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合同形式效力和证据效力不能完全等同。尽管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证据上并不能够等同于书面。 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本身具有易修改删除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即使能够联系起来,如何能够证明,现在你提交给的文本就是当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达成的协议文本? 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电子签名实现,而第二个问题则是通过加密实现。那么你在使用腾讯微粒贷的时候你签名了吗?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负债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一针见血字字珠玑的点评:腾讯微粒贷借款中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第三条、第九条规定允许腾讯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泄露个人征信信息。根据《民法典》,征信使用授权说明书并没有明确约定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催收机构约定不明,视为无效条款。既然该条款无效,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逾期负债人员可以提出诉求,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消除(暴)(力)催收的影响、恢复名誉。
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征信信息的授权查询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视为在委托事项完成日终止。也就是说,只要腾讯微粒贷利用自己资本的强势地位,授权查询期限想定多久就定多久。
当前社会个人征信信息滥用现象较为严重, 实际操作中不经授权采集信息、强制授权采用信息、一次授权终身使用信息等屡见不鲜, 而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
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逾期负债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针见血字字珠玑的点评:腾讯微粒贷借款合同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第三方催收机构,视为无效条款。那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构成未经个人信息主体(逾期负债人)同意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个人征信信息,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逾期负债人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举报举报,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腾讯微粒贷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对相关个人进行处罚。
【如果腾讯微粒贷决定起诉逾期负债人,提出让被告(负债人)去深圳打官司,你会同意吗?又该如何反击?干货助你沉稳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