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尊龙平台登录官网发布《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拟于2020年5月下旬进行二审,并公开征求意见。令人关注的是,该版意见稿删除了此前颇受关注的“遛狗不牵绳伤人罚万元”规定。至于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不变,但明确了将用于支付免疫点服务费用。换言之,养犬人给狗打狂犬疫苗有望免费。
支付免疫点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在此次意见稿中,关于养犬管理费的规定并未修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值得留意的是,与此前修订草案相比,这次删除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这一表述。而在修订草案提前市人大一审时,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曾解释,这一规定为留了“口子”,给予政府一个授权,让其可根据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调整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关于管理费,不少养犬人均表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即缴了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在这方面,一审时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已登记犬只提供服务的规定;并提出为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建议实行全市范围内狂犬病免费免疫政策,同时算了笔“账”——据测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费20元/犬,按全市40万只犬计算,每年约需1200万元。
因此,此次意见稿明确了管理费的相关“用途”。具体来看,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初始登记或者续期登记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购买兽用狂犬病疫苗、制作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与发放犬牌、支付免疫点服务费用、购买犬只伤人保险、养犬知识培训、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养犬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此外,免疫点在为养犬人提供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为犬只植入或者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协助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业务等服务时,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兽医不得给未登记犬只诊疗
在一审时,修订草案便将犬只诊疗机构与其他的美容、培训等经营机构区分对待,明确进行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
而在此次意见稿中相关表述又有变化。一方面,意见稿删除了经营场所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只明确“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
另一方面,意见稿进一步表明,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拒绝为犬只植入或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的,执业兽医不得提供犬只诊疗服务,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以及紧急救治的除外。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执业兽医违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规定处理。
拟建电子系统实现“一键养犬”
提高犬只登记等便利性,有利于进一步形成良性管理。因此,此次意见稿与之前相比,细化了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功能。其中明确,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督、管理信息互联共享、业务协同办理。
而该系统的具体功能亦有明确。意见稿称,系统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功能:办理养犬登记、犬牌申领、补发以及申请补植或者补装遗失、损毁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记载犬只品种、体高、照片、免疫、电子身份标识植入或者安装情况、犬只饲养地址等犬只信息;记载养犬人身份信息;记载犬只被监督、管理信息;查阅、下载犬只信息及养犬登记情况;指引养犬人及时履行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义务;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履行养犬监督、管理、服务职责;发布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要求,提供养犬咨询求助、知识培训、犬只救助领养等服务。
此外,在犬只未登记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方面,此次意见稿与之前的基本相同。其中,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初始登记或续期登记,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同时,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没收遗弃的犬只并送犬只留验所,撤销养犬登记,收回犬牌。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用犬绳牵领的,未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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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