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税盟第160号盟员鲍宏声律师
作为律师,审查合同是日常工作之一,审查过程中发现,货物买卖合同有关买方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一般有如下两种约定:一种是以应付未付金额,按同期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一种是到期后将货款转为借款,按同期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借款利息。
笔者就上述两种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税收的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缴税时间之别
按照第一种约定方式,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逾期付款利息属于销售货物款项的价外费用,是增值税销售额的一部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取的货款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卖方作为销售方、收款方,通常情况下在其将货物转移给买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符合“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逾期付款利息作为增值税销售额的一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款的时间一致。但由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要等到货款付完之后才能确定,因此,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和货款都是增值税销售额的一部分,但是两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却不同, 逾期付款利息要等到货款付完之后产生纳税义务。
按照第二种约定方式,货款转为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这种约定将货款的性质做了改变,由货款改变为借款,由于款项性质的转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随之变化。
针对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如果还款方还钱时,双方没有明确偿还的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且事前又没有约定,则应认定先偿还的利息,而不是借款本金。在此情况下,卖方收到钱款时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而不是待取得借款后产生纳税义务。
若双方约定先还借款后还利息,且合同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即借款全部收到后,无论利息是否收到,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第一种约定方式的情况相同。
二、发票税率之别
如前文所述,如果按照第一种约定方式,因销售货物产生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增值税的税率均为13%,并按13%税率开具发票。而按照第二种约定方式,因借款行为属于销售贷款服务,利息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并开具发票。两种不同的合同条款约定方式,增值税有7个点的税率差,存在较大的税负差距。
三、民商法风险之别
关于“货款转为借款”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借款只是货款通过另一种方式的表达,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另一种观点是,约定货款转为借款实际上是通过协商已将货款偿还,再由卖方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买方,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买卖合同之债,成立新的借款合同之债,进而适用借款合同之债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将货款转为借款,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货款与借款在民商法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但针对特殊情况,比如建筑工程款享受优先受偿权,如果约定将工程款转为借款,可能会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相比税负利益而言有些得不偿失。
合同除了保证交易稳定安全的作用,在调节税负、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也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经营者,要重视合同在经营安全和税务合规中的作用,在订立、修改合同前应当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确保民商法和税法的双重安全。
作为律师,更要充分重视合同税收合规与规划的功能,既要通过合同条款设置来保障交易安全和履行效率,也要考虑合同条款及履行对税收的影响,通过民商法和税法的双重审查和设计,为客户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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