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近500天业主起诉开发商,一审判决赔10万,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赔30万#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商违约,需要向原告赔偿违约金。但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该院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酌情调整为万分之一。后原被告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诉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按已付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进行计算,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该约定也非过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诚实履行,改判开发商支付购房者违约金30万元。(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律师看法:
1、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这是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更多的强调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权利有权放弃,但是民事义务不能放弃。
2、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进行适当下调,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
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在无法律规则适用时,而行为双方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不予调整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则有违公平时才能适用公平原则;而如果有法律规则调整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则就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法律原则只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民法又称私法,在这一语境下,更多的是应该遵循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则不应当进行过多的干涉。法院在裁判时也应当保持裁判者的中立性,在双方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民事行为不违法,就应当保持尊重。
3、《民法典》已经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小,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弥补对方的损失等。
4、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值得肯定的。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的效果,还具有很大意义的对社会生活的指引效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在当下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如果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条款,尤其是调低违约金,不利于购房业主的权利保护,也容易造成一种错误认识“违约金很低,违约成本不大”。
律师提醒: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种合同往往是制式合同,且部分条款是不可更改的,业主需要特别留意。尤其是违约责任约定,开发商往往会约定较低的计算标准,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调高违约金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