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货人原因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代理人进行垫付后,是否由托运人承担?
分享一则案例,看看近年来,海上运输案件上海地区法院的审判思路和观点。
原告:威万公司
被告:圣源公司
2018年11月,威万公司、圣源公司签署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圣源公司委托威万公司为其安排两个40hq集装箱出口货物运输及进口国(美国)目的地清关送货增值服务(ddp服务)。
涉案货物的两个40hq集装箱,用箱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9日。其中,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7日共4天为免费期。
2018年12月17日,货物从装港地上海出发,于2019年1月21日到达美国工厂。因收货人工厂卸货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实现当天送货后,当天卸空集装箱并返还堆场。
2019年1月21日,收货人通知威万公司美国代理1月22日可以还箱。美国收货人支付了1月18日至1月21日期间的集装箱使用费。由于收货人提供给卡车司机的信息错误,导致1月22日无法还箱。1月22日至24日,卡车公司司机紧张,且收货工厂至堆场属于长途运输,无法立即预约到司机。直至1月26日,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再次安排卡车公司去工厂提箱。1月29日,两个集装箱最终返还堆场。
因此,2019年1月22日至1月29日,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天数为8天。收货人尚未支付超期使用费为2,850美元。
威万公司已向船务代理公司代为支付相关费用,威万公司多次催讨,圣源公司未予回应也未支付该笔费用。
威万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圣源公司向威万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850美元及利息。
1.8天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原因;
2.涉案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否应由圣源公司承担(二审)。
1.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 涉案货物集装箱所产生的8天滞期时间,系因收货人原因(卸货设备故障、给错卡车司机信息)而导致的。
3. 威万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义务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不应承担这笔滞期费用。
4.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圣源公司向威万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首先在判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上,总是需要离不开三个因素的考量。
一是,是否产生了超期使用费?
二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原因;
三是,货运代理人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上是否存在过错。
好,我们一个个来看。
1.是否产生了超期使用费?
集装箱租赁一般有一定期限的免租期,过了免租期之后,船公司将收取超期使用费。在本案中,集装箱的免租期截至2019年1月17日,而货物1月21日到达美国,至29日收货完毕,已经产生了8天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该笔超期使用费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
2.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原因
在案件分析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原因是决定了该笔费用最终应由谁来承担的关键。若是由于代理人的疏忽或大意,或是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则应由代理人承担,否则,应由集装箱的承租方来承担。
在本案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最直接的两个原因,收货人工厂卸货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以及收货人告知卡车司机信息错误导致,均是由收货人的原因导致。
3.货运代理人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上是否存在过错
圣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该笔费用,还要考虑在处理代理事项的过程中,威万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对于因天气因素、堆场原因导致用四天时间还箱,均认可属于正常用时,故威万公司美国代理以及威万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该段时间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由威万公司承担。
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一般是由委托承租的一方承担,除非代理人有过错产生了超期使用费。
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委托人圣源公司向船公司租用,货物送到后,返还集装箱的义务亦由委托人圣源公司承担。威万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人,其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也是代理圣源公司向船公司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98条规定,如果属于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故此,在威万公司作为代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该笔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由委托方圣源公司承担。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060号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