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一对夫妻离婚后,两人婚内按揭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因为女方未及时归还房贷,男方再次计划买房办理贷款时,发现个人信用受损,导致买房受阻。因此,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赔20万,并要求书面道歉、消除影响。
小李今年32岁,小娟31岁,两人原本是一对夫妻。双方于2009年10月,在滨湖新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购买房屋时,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30万元,按揭贷款协议中约定还款人为小李,小李持有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卡。
因为感情破裂,2014年6月,经过法院判决,小李与小娟离婚,滨湖的房产归小娟所有,该房产剩余按揭贷款也由小娟负责偿还。但去年,小李再次计划买房时,发现自己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良的信用记录,买房受阻。小李查询后发现,原来是因为前妻小娟在偿还滨湖那套房产的银行贷款时,没有及时偿还,存在11条逾期还款记录。
小李认为小娟的行为影响了自己的个人信誉,给自己精神和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赔偿自己。因此,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娟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娟立即停止银行贷款逾期还款行为,消除小李的银行贷款不良记录,并向他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李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娟未能按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按揭贷款义务,由此导致小李因逾期还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由此给小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疏于查看还款情况,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小娟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小娟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