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买卖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按照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曾凡东与被告万军、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德和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鄂03民辖终2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凡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刚、被告十堰德和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俊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凡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万军支付我欠款12676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十堰德和兴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万军挂靠被告十堰德和兴公司中标竹山县龙背湾水电站项目运行基地的工程。在此期间,我为该项目工地提供红砖及沙料。截止2019年元月,被告共欠我货款及运费12676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给付。
被告十堰德和兴公司辩称:原告是给该项目的分包人万军干活,万军在龙背湾工程中仅承包了房屋的土建劳务工作和零星材料工程,我公司和万军之间有明确的分包合同,我公司和万军不是原告诉称的挂靠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万军欠款的连带责任。原告诉求的货款利率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万军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万军挂靠被告十堰德和兴公司中标湖北官渡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龙背湾水电站工程生产运行基地施工项目。2018年,原告曾凡东应被告万军安排的项目管理人联系,为其承包的上述工程提供红砖和沙石料。2019年11月5日,经结算被告万军累计尚欠原告货款117960元。被告万军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17960元的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曾凡东龙背湾水电站红砖尾款计壹拾壹万柒仟玖佰陆拾元,于2019年农历年前一次性支付清。¥:117960元十堰德和兴龙背湾工地项目部万军2019年11月5日”。后被告万军只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给了原告5000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万军给其出具的117960元的欠条只是红砖和沙石料款,对于13800元的工地物资转运费未计入其内,在此要求被告万军一并支付。对此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万军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承担支付所欠红砖和沙石料款112960元(117960元-5000元)及此款的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所以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按照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万军逾期支付货款的起始时间是2020年1月25日(农历2020年1月1日),该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4.15%,故被告在此应当按照年利率4.15%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付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的13800元的工地物资转运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十堰德和兴公司作为被告万军的挂靠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对被告万军在挂靠从事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欠原告的红砖和沙石料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凡东红砖和沙石料款112960元,并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该款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付利息。
二、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凡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案号:(2020)鄂0323民初2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