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关税
(一)关税概念、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目
1.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2.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携带人为所有人、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收件人为所有人、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3.征税对象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4. 关税的税目、税率
都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它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归类总规则、进口税率表、出口税率表,其中归类总规则是进出口货物分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关税税目。
按照税则归类总规则及其归类方法,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对应税目。
(二)关税税率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3.进口关税 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 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4.税率的种类
普通税率:
(1)对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2)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最惠国税率:
(1)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囯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三)关税计税依据:
进出口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包括货价+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费、劳务费+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专利商标等)+卖方佣金不包括:买方佣金、回扣。
①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其相关费 用+保险费
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修理费+料件费
③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货物租金
④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⑤逾期未出境的暂进口货物: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⑥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补税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
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五)关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 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 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六)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 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2.纳税期限: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自 2016 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4.退税、补征和追缴:多征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2022年6月19日星期日22:55 韶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