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杨某向刘某出售三车木材,价款合计23万余元。2015年3月,刘某通过承兑汇票支付杨某10万元货款,4月22日,刘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份。11月,刘某向杨某出去保证书一份,内容载明:“保证书所欠杨某方木约13万余元,保证于2016年春节前付清,保证人刘某。”后来刘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向杨某支付剩余货款,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货款135736元及利息。
买卖东西诚信为本,应当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基本交易规则,在法律上讲,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卖家的义务是交货,买家的义务是付款。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并不是同时履行,如果买家不付款,卖家除了要货款外,能不能要求买家支付利息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刘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刘某不仅要支付货款本金,还应当承担利息损失。
其次,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利息标准问题。因本案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且持续到2021年8月20日以后,过违约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应当分段计算。因刘某在一审时诉请利息自保证书出具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故,法院判决不再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也就是说,卖家不仅可以要求买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还可以主张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以上系真实案例,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