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版)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两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一般会约定保密条款,但出现了纠纷,一方要求律师在正式起诉前电话与对方进行沟通,这算是泄密吗?这样是不是就容易得多了?
可见,不容易被接受的,不是催收行为本身,而是催收的手段。
题主遇到的,催收到配偶,是因为设置了紧急联系人的缘故?自然人去世,债权人向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债权实属无奈之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2020)浙01民终3318号 隐私权纠纷 涉及交行信用卡,当事人认为催收公司向其父亲进行催收侵犯了其隐私权。
《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领用合约的上述内容以加粗方式表示。
华宇波作为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明确“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故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华宇波认为该格式条款存在提供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华宇波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无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