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即“共签,共意,共享”。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有着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夫妻共享的,或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借钱给另一方的父母看病,另一方需要共同还债吗?
案例:妻子朱某是独生子女,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丈夫刘某向韩某借款15万元,后一直未还,现韩要求刘某、朱某共同归还。韩某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借条由刘某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朱某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刘某为岳父看病而向韩某借款15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那么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2.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另一方要共同还债吗?
案例:丈夫柳某向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到期后未能还款,丁某将柳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查明,柳某将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妻子林某正在公司担任会计。那么林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柳某向丁某的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林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故应视为柳某和林某的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但同时应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双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同时也应注意到,如果配偶一方虽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经济利益,也应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案例:杨某为了与徐某结婚,向同事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婚后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8个月后,双方离婚。因杨某一直未归还欠款,李某将杨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杨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与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案例:刘某和朱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刘某的姐夫赵某起诉至法院称,刘某在一年前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朱某共同承担该债务。法院经查明,发现该债务是虚构的,朱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经常发生。这些案例中被负债的人大多对负债并不知情,甚至是离婚后被起诉到法院或在法院执行阶段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才知道,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效地保障了婚姻财产安全。
来源:白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