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部门员工因业务的合理需要申请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按审批金额向财务管理中心预支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人员须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公司备用金总额不得超过10万,超过10万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条
员工借款应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拟定金额并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方可借款;
第三条
定额备用金的人员报账时,不抵扣备用金,在财务直接支取现金。备用金实行年初(2 月)申请(新员工为到职转正后),年末结清(次年1月)。逾期未结清的,一次从工资中扣回,超过应发工资时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四条
临时借款的范围:业务应酬、员工出差、零星开支及其他确需临时借款的;
第五条 备用金、临时借款审批程序
填制借款单→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财务审核→总经理
即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到财务管理中心支取备用金或临时借款,同时借款人须在相关凭证上签字;
第六条
使用临时借款的员工应在业务发生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票据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逾期不报者,财务有权自当月或下月起从工资中一次扣回,超过应发工资时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七条
对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员工除按上述条款从工资中扣回外,不再办理借款手续,即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八条
借款单是财务账务处理的依据,除当日借款当日归还的以外,报销费用时借款单不予退还;由出纳开具收据给报销人,做为冲抵借款的凭据,收据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条
借款不得挪作私用,只能按借款用途开支,并按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