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财务人员疑惑:客户把发票丢失,不接受复印件,一直要求重新给它开具增值税发票,遇到这种客户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这时,客户就会和财务说:你直接作废/冲红,再重新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就行了。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能否直接作废或冲红呢?
01
作废条件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02
冲红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所以实际上你这个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红冲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者红冲是违规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03
结论
因此,面对发票丢失,客户不接受发票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的情形,财务可拿相关政策与客户沟通,让客户接受复印件,同时在将发票给客户时,需与客户强调票据要保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