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严防事故发生
开发区交警
对全区车辆进行核查
截至目前
有372辆车辆逾期未检验
78辆车辆逾期未报废
为方便您的出行
请抓紧到交警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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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逾期未检验名单
车辆逾期未报废名单
开发区交警温馨提示
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不上线);超过6年(含)的,每2年上线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机动车未检验的,即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所有人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业务。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同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资料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相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路行驶,将被处罚款200元,根据车辆类型记1分或3分。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按时审验、报废机动车
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责任编辑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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