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平素关系交好。被告李四因资金周转之需,从2018年起先后多次向原告张三借款,并陆续部分偿还,尚欠原告张三20000元未予归还。且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原告张三多次向被告李四催收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四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22年8月3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灵瑞说法】
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李四在约定借款期限届至且逾期之后,经原告张三多次催要,其均不予偿还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未明确约定,原告张三如要求被告李四支付借期内利息,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原告张三起诉要求被告李四,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付逾期利息,则于法有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