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具体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来源:山东人社
来源: 日照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