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信用卡,却经常忽视信用卡的使用规范,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限期透支,时间较长,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有多严重?弄不好会被法院判刑!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后悔莫及,万万没想到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竟然要坐牢。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了一张易臻宝信用卡和一张公务卡,后多次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经被害单位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有效催收,被告人陈某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截至2018年8月2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6730.68元(其中易臻宝透支79806.68元,公务卡透支26924元)。
据被告人陈某交代,其从信用卡透支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
被告人陈某被查获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归还了上述恶意透支款项以及相关利息、滞纳金,并得到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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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文华
编辑: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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