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枣阳的关女士竟将信用卡信息交给“熟人”陈某办理手续,最终蒙受经济损失。
说起这事,关女士就一肚子火。
事件还原
2018年4月底,关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听说关女士想办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陈某立即联系关女士,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在光大银行办理5万额度的信用卡。
关女士没有多想,加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同意办卡,并按1万元支付7%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3500元钱。2018年5月初,信用卡申办下来后,关女士发现该卡只有3万元的额度,遂与陈某联系。陈某谎称银行业务人员发错卡,自己可以到襄阳找业务员更换大额度信用卡。于是,关女士按照陈某的要求,将信用卡及密码给了陈某。不久之后,关女士接到银行短信通知,她的信用卡被消费29980元。于是,关女士便打电话询问陈某情况。陈某一边安抚关女士,一边向关女士解释,想要提升信用卡额度,手续就得这样办。转眼到了信用卡还款日,却迟迟不见陈某还款,关女士再次联系陈某还钱。可陈某说钱用于炒股亏了,并拒绝见面,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此时,关女士才意识到被骗,立即报警。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陈某拿到信用卡后,通过pos机三次刷该卡套现共计29980元。其将该款转入个人在光大银行的账户中,用于归还了个人债务及网上投资。侦办中,警方还查明了陈某还有犯罪前科: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枣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枣阳法院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关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29980元。
【法官提醒】:
没有能力还钱,就不要乱借钱。借钱还不上,更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的想法。违法一时爽,蹲监寒如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