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企业会计最近遇到个头疼的事,就是收到了业务员一年前的报销发票,是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按照原先360天的抵扣期限,现在取得不是不能抵扣了吗?
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笔损失。
幸运的是,福音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规定:从2020年3月1号起,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政策原文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操作上也比较简单,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入抵扣勾选模块。
在发票抵扣勾选里,开票日期选择从2017年1月1日起,点击查询,查询到对应需抵扣发票后,勾选提交,后续操作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