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的李先生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宝马轿车撞飞在地。
事后,李先生被送往了医院救治,宝马车主唐先生与李先生及其家人商议过后,也按照正常的赔付程序进行了赔偿。
本来,出院后的李先生以为这辈子都不会再和唐先生有交集了,却怎么都没想到,刚出院不久他便接到了来自浦东法院的起诉书,而上诉人的名字正是唐先生。
唐先生在上诉书中声称,李先生此前向他借了600万,但到了该还款的日期时,却没还钱。
对于唐先生的这个说辞,李先生感到很纳闷,唐先生可是撞过他的人,他怎么可能向这个肇事者借钱?
带着这样的疑问,李先生稀里糊涂地与唐先生上了法庭,对簿公堂。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院是如何看待的,又是如何判的?
在正式开庭前,我们先来看看上诉人唐先生和被上诉人李先生的立场。
在唐先生看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先生与他一样,是做人才生意的老板,当时,车祸发生后,唐先生及时地与李先生进行了沟通并进行了赔付。
之后,他与李先生经常在一起喝咖啡、聊天、进行商务谈判,渐渐地,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某天,李先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他借钱,并承诺一旦到了还款日期便会连本带利的把这笔欠款归还给他。
刚开始,唐先生还是有些顾虑的,毕竟李先生一张口就是借600万,借钱的金额是实在是太大了,但李先生为了打消他的顾虑,给他看了名下的很多资产,说公司有实力借就有实力还,让他不要担心。
于是,唐先生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后,最终和李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把600万元汇给了他。
在李先生看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他被唐先生的宝马车撞过后就进了医院休养,在伤病期间,他和唐先生一直没什么联系,他是等伤病好的差不多了的时候,才联系唐先生进行理赔的。
结果,这件事还没过去多久,他便莫名其妙地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有人要起诉他,他欠了起诉人600万未还。
得知起诉人是唐先生后,李先生感到十分的无语,他和唐先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深交,根本就不可能向唐先生借钱,唐先生为何要污蔑他,硬说他借了600万呢?
于是,李先生开始搜集证据,打算与唐先生斗争到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以上便是唐先生和李先生的各自立场。
在唐先生看来,李先生借了他600万至今未还。
但在李先生看来,唐先生的说辞就是污蔑他的表现,他根本没向唐先生借过600万。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随着审判的展开,一切真相都将浮出水面......
2014年,一审开庭。
唐先生为了使法官相信他的话,在法庭上拿出了2014年2月26号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同内容大致如下:
双方约定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整(600,0000)
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借款用途:生意周转
唐先生告诉法官:“借550万,他能还你700万,他告诉我他实力强,哪里都有店铺,所以我才会把600万借给他的......”
李先生看了这份借款合同后发现,合同里的文字内容上句不接下句的,格式十分混乱,显然就是一份假的合同。
于是,李先生淡定地辩驳道:“我没有和他签过这样的合同,这份合同是假的。”
见李先生否定,唐先生的神色并未慌张,反而拿出了更强有力的两份证据。
一份是银行转账证明,另一份则是李先生妻子的笔录。
银行转账证明显示:
2014年2月27日、2月28日两天,唐先生通过光大银行分3次打了600万到了李先生老婆孙女士的账户里。
李先生妻子笔录内容:
老李跟我说有笔钱要用下我的户头,我预约后要和老李一起去取,老李说停车不方便,就给了我一个黑色的拉杆箱,然后我就进去银行了,取了几百万现金,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后来箱子装不下,保安还帮我一起抱出来放到车里了。
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证明、妻子的笔录三份证据存在,站在法庭上的李先生似乎陷入到了处境不利的地步。
为了打破这份不利,李先生对借款合同申请笔迹鉴定。
很快,鉴定结果便出来了,根据鉴定结果显示,结尾处的落款签名和日期确实是李先生签的字,但前边手写部分字迹“墨迹色泽却存在差异”,而且合同边缘还有明显的裁剪痕迹,所以这份借款合同的真假无法辨认。
得知鉴定结果的李先生说,车祸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做了理赔,并让他签了字,唐先生的这份借款文件上所用的签名,很有可能就是太平洋理赔文件上的签名。
说完这些,李先生又对唐先生提供的其他证据提出了质疑:“合同是我签的,账没打到我的账户上,这不很滑稽么?”
李先生告诉法官,他于2009年时,已经和妻子孙女士闹起了离婚,到2014年时两人已经分居了好几年了,他根本不可能让唐先生把钱打到妻子的账户里。
唐先生听了李先生的话后,情绪显得十分激动,他大声地辩驳着:“我哪儿知道他们闹离婚,早知道就不借给他们了!”
李先生又说,孙女士的笔录内容中提到过,他曾让孙女士去银行取了几百万的现金,但实际上,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这钱让孙女士去取,他根本不会放心,更何况是那么大的一笔钱。
除此之外,李先生还对妻子孙女士和唐先生之间的关系表示怀疑,因为妻子和自己打离婚官司的律师,和唐先生的律师是同一个人。
唐先生辩驳称,李先生妻子孙女士的离婚律师是他给介绍的,他和李先生的妻子并没有任何的关系。
不过李先生并不相信唐先生的话,他觉得唐先生和妻子之间一定有着利益往来,不然妻子不会虚构假证据配合唐先生来打官司。
最后,无话可说的唐先生继续狡辩道:“借条他说是不成立的,我钱是打到你这个账户的,就算我今天把这个钱转到你这个账户里面去,我是转错了,那你也应该把钱还给我。”
对于唐先生的无理狡辩,一审法院并未有过多的理会。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个借款合同存在诸多疑点,并且,对于这些疑点,唐先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而且,唐先生把钱借给曾与他有交通事故的李先生,并把钱打到了与李先生正在闹离婚的孙女士的银行账户里,怎么看都不符合常理。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给出的宣判,唐先生觉得不合理。
为了要回借出去的600万,唐先生随即便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普通法院一路打到了中院。
2015年4月1日,二审开庭。
这次开庭,唐先生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这个新的证据便是一张“收条”。
收条上写着:李先生承诺于2014年2月28日收到了唐先生借款协议中的600万元,并保证准时还款......
对于唐先生提供的收条新证据,法官当即便提出了质疑:“首先这么重要的证据,你是在一审整个审理期间从未提及过有这样一张收条。”
唐先生解释:“当时这张纸条是找不到了,一审判我输了后我又找了找,然后就在财务报表里找到了。”
李先生听了唐先生的解释后,只觉得好笑不已,他立即反驳:“这份收条是假的,是拿我原来签过字的文件进行裁剪复制的,跟原来借款合同的字是同一类型!”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法官不能只听一言之词。
为此,法院为鉴别收条的真假,特地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这张收条的真假加以鉴定。
此次鉴定,除了对比被起诉人李先生的笔迹外,还将收条与之前签署的理赔说明进行了比对。
而这样做的原因便是在于,彻查收条、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变造”的可能性?
在经过仔细地鉴定过后,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很快便发现了这张收条的破绽:
1,我们在常规做文件的时候,都会对格式有要求,一般来说,日期都是手写签到下头的,但这份收条的日期却挤在最后一行,且签名留存的空间也不大,像是挤着写的。
2,收条日期上的字体倾斜度和其他字体的倾斜度有所不同,像是裁剪拼上去的日期。
3,签名和理赔文件上的签名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个人签的字,也不可能做到完全重合,这根本就不符合常理。
根据以上的鉴定结果,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得出了一个结论:这张收条明显是假的,是利用理赔文件签名把理赔文件其他内容裁掉进行的一个新添加。
既然收条是假的,那唐先生说李先生欠他600万的说辞就是一种说谎的行为了。
之后,法院又对孙女士的口供内容和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彻查,结果发现,这两个证据都存在造假,很明显,孙女士是与唐先生恶意串通害李先生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对唐先生和孙女士的虚假诉讼作出民事处罚,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接下来,唐先生和孙女士要将这15万打入法院的账户里,如果到了约定日期还没打钱,法院就会实施强制执行。
唐先生怎么都不会想到,他这场官司不仅没打成功,还被罚了10万元的款,看到罚款决定书的他情绪十分激动,说什么都不肯在决定书上签字。
法院工作人员:“你先签笔录。”
唐先生:“你给我一杯水,让我心情缓一下,你人性化一点可不可以。”
......
唐先生纵使再不甘,但还是要面对事实,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最终,他含泪签下了字,伤心地离开了法院,为自己的“虚假诉讼”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
唐先生本想和李先生的妻子联合“设一出局”,捏造李先生欠款600万不还的事实,让法院判李先生还600万,但却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而把自己搭了进去。
唐先生的人生经历,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法律的尊严不容挑衅,我们千万不要杜撰不存在的事情做“虚假诉讼”,一旦这样做,法律必将对“虚假诉讼者”做出制裁。
来源:纵横三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