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以案说法和我们广大银行从业人员聊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11日、12日,a银行向b市xx工贸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6600万元,期限6个月,用途均为向b市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钢筋款,缴存50%保证金,敞口部分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银行征信显示,借款人有他行存量次级类贷款6800万元,a银行未对借款人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分析。2009年6月,上述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1月24日、25日、26日,该银行向b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用途均为向b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款,缴存50%保证金,敞口部分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年6月,上述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该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中,还存在未核实票据业务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收集发票复印件的问题。
【案例评析】
本案中a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授信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这也反映出当前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对监管规则、监管规定选择性执行、落实措施不力、落实效果不尽人意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抓住执行力这个关键,通过将合规、风控管理要求做实做细,来解决现实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二是防范风险是银行业的永恒主题,银监会强调加强“三道防线”建设,目的就在于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强化监督制约。同时,还应强化合规意识,在经营管理中坚持立规矩为先,讲规矩为要,守规矩为底,切实把规矩挺在前面。
【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等监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的规定,对该行处以罚款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再次印证了授信前调查的极端重要性,只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才能尽可能避免银行信贷资金遭受损失。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监管规则,不能对监管规定选择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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