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入分析】
申请人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支付失业补助金损失4200元。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逾期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被违法辞退后无法领取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失业补助金42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无故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于2021年6月4日为申请人补缴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被违法辞退后,根据人社发[2020]113号文件、人社发[2020]67号文件,申请人符合领取失业补助的条件,但因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导致答辩不能享受该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失业补助金损失4200元。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系社会保险缴费及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基于失业金领取未果而提起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2020年1月底,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暂停酒店宴会预定,并对相关工作人员放休,其中包括申请人。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2020年3月底4月初,被申请人复工。申请人在疫情期间提出离职,且其工作时间较短,又处于疫情期间,无法在2020年1月-2020年3月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6月份左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工资争议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失业保险费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前并未缴纳,不符合应当缴满一年期限,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与被申请人无关。且根据人社发[2020]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因其未按照法定时间缴纳并申请,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均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如有异议也应当向某人社局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被申请人主张。
查明事实:申请人于2020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印发的人社发(2020)113号《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载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6个月失业补助金: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补助标准:市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按1000元和700元执行,各县(某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2020年11月16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财政局印发人社发(2020)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申领条件: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承担申请人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责任?】
【结论分析】
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相应缴费比例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而未能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直至2021年6月4日才为申请人补缴了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而根据人社发[2020]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阶段性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但因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享受该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故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失业补助金损失4200元(700元×6个月)。综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深度理解】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劳动者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赔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补缴了失业保险费,不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申请人有权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被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0年1月入职,于同年3月17日离职,属于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的参保人员,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时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申请人不能依据人社发(2020)113号文件及人社发(2020)67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因此被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