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爱钱进、微贷网等陆续爆出被警方立案调查,毫无疑问的国家监管已经开始对p2p这个烂摊子进行最后的收网,不管的贷款端的高利贷、暴力催收,还是出借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上涉案人数众多,p2p涉及的问题错综复杂,良性退出也好,被立案调查也好,各平台的善后处理工作困难重重,进展缓慢,直接导致出借人的回款遥遥无期。
假设各p2p平台均不涉及挪用、抽逃资金这类违法行为,p2p平台两端,出借端与贷款端任何一端出现不平衡,即资金流出大于流入时,该平台就会出现问题。
目前p2p平台的退出善后工作之所以进展缓慢,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贷款端逾期情况严重,且催收进度不理想导致。
2020年新冠疫情的突然到来,让所有人都触不及防,虽然目前我国疫情基本稳定,但是对个人的影响还是比较严重的,尤其是对抗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比较不稳定的个人,影响相对较大。而p2p的贷款人,恰恰就是被银行贷款摈弃的次级信用人群。
以宜人贷为例,宜人贷的借款用户构成分为四个信用等级:a、b、c、d。其中,a类的信用等级最高,d类的信用等级最低。d类借款人的贷款利率最高,发生违约的可能性也很高。2019年报显示,宜人贷d类用户已经连续三年超过7成,其所促成的3年期借款到期后的累计净坏账率超过9%,潜在风险巨大。
宜人贷整个贷款人群均是被银行贷款摈弃的次级信用人群,d级借款人可以说是次级中的次级。虽然宜人贷并没有明确说明d级用户的实际3m逾期率具体多少,但是可以想象得到,在这次疫情的影响下,他们绝对是贷款逾期的主力部队。
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陆续接入人行征信,2020年2月至今,头部p2p平台宜人贷、人人贷、玖富普惠、洋钱罐、爱钱进等二十余家网贷机构对外宣布正式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其相关借贷数据将定期报送,借款人可在个人征信报告中查询自己的借贷记录。
人行征信的接入,的确对打击有钱不还的老赖起到积极的作用。李克强总理曾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针对这些秉持"恶意逾期、拒不还款初衷"的"职业老赖",无视信用,严重扰乱了行业发展秩序,不仅损害p2p平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信用秩序的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然而今年各大平台的催收情况并没有让问题平台的出借人快速回收本息,催收进度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接入人行征信解决的是有钱不还部分,而相当部分借款人没钱还是没钱,即使上了征信,成了老赖,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依然没有钱还,这是一个相当现实,但却是p2p,甚至是出借人都不愿意面对的问题。
目前没有任何官方数据说明,所有的逾期网贷中真正无法还款的比例究竟有多高,也没有任何说明p2p平台在接入人行征信后是否仍然积极对被执行人进行合法催收。
各大p2p之前的催收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合法的非法的轮番上阵,依然无法解决网贷逾期的问题,而实际案件中,执行难、执行不能的比例恐怕只会比我们想象中的还高。
目前不少p2p平台虽然已经接入了人行征信系统,借款人也如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然而这一切并非p2p平台责任的终点,而是开始而已。p2p作为出借主体,不止是需要上报人行征信系统,而是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继续维护出借人权益。
在实际的执行案件中,通常有两种情况难以处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顾名思义,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是对方推诿,抵抗等原因导致执行困难,p2p应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执行,追回欠款。
而执行不能则是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也就是说什么都没有,没钱就是没钱,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尤其是陷入困境的平台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如果不积极扩大处理,通常的结果就是案件的终本。这显然对于出借人是极其不利的。
为了出借人的最终利益,贷款人是否真的没钱,真的执行不能,具体的执行显然无法只靠法院与相关部门,p2p平台为了最终出借人的利益,作为案件的相对人,实际上在这类案件中应该更加积极的处理,争取更好的结果,而不是听之任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主体可以加入被执行人行列。
1、 被执行人死亡:变更、追加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变更、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变更、追加其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变更、追加其变更、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6、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7、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变更、追加其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8、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变更、追加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9、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1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2、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14、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7、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8、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9、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另外,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过程中,不可被常规思维所限制,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只是限定在房、车、存款等,而是应该与时俱进,只要具有一定价值并且可以变现的,就应该属于财产范畴。
比如游戏装备、游戏账号,名贵宠物,名贵植物,高级会员卡,粉丝量很大的自媒体账号,抖音账号,公众号,微信号,有价值的群,书籍,高档家具,比较好的电话号码,奢侈品、限量版球鞋,皮草,甚至是祖传秘方等。
一旦p2p出现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出借人到期投资无法回收,少则几千元,多则数十万,不少出借人由于平台的爆雷导致自身生活受到影响,欲哭无泪,后悔不已。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这句话表明了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p2p出借人既然选择把钱借给p2p,赚取较高的收益,那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平台出现问题只能自认倒霉。
这是不少局外人的理解。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么?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p2p前期的无序发展注定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能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去营销,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信托、银行那样完全资金隔离运营,遇到问题的出借人将来的最终结局如何,实际上并没有想象中的悲观。
1. 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根据了解,不少p2p不止通过高收益吸引出借人资金,而且通过各种方式明示或暗示出借人保本保息,变相让出借人心甘情愿拿出钱。
例如,p2p通过外部或内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保险公司对债权承保等方式增信来吸引资金,实际上,p2p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早已约定好,只在一定比例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或由p2p预缴一部分风险保证金,当出现逾期时担保或保险公司使用该风险保证金垫付,事后p2p平台需把风险保证金补足,一旦无法补足或逾期部分超过原来约定的比例,担保或保险公司则可能撂挑子不干。其中最经典的例子就是闹得沸沸扬扬的玖富与人保财险的法律纠纷,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
涉及这种情况,应根据p2p公司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之前的协议,分清责任,给出借人一个交代,弥补出借人一定程度的损失。
2. p2p公司
虽然说p2p公司作为平台方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对接借贷两端,不触及现金流。然而,这一切这是p2p公司对外宣传的伎俩而已。
p2p平台如果不是投资标的一一匹配,则可能涉及自营资金池,实际上p2p公司都不是属于持牌金融公司,没有资质做资金池业务,一旦池子做大,就越发难以管理,加上底层资产逾期率不断上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就形成了。
出借人在接触p2p时,几乎所有p2p都宣传资金存入存管银行,安全有保障等,出借人听到资金是存到相应的存管银行,而非把钱直接汇入p2p平台而且有平台风控筛选贷款人,认为这是安全可靠的。
实际上是这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个人/公司是无法直接发放借款给贷款人,需要通过有放款资质的公司进行放款,例如银行,小贷/互联网小贷,保理公司等。
存管银行账户系统是不包括直接放款给个人的,而它的存在只是限定了资金的定向流动,即小贷/互联网小贷公司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给银行审核,银行就会把出借人的资金汇入约定好的小贷/互联网小贷公司账户。而相关的证明资料银行只进行程序性的审核,并没有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存管银行并不负责资金汇入小贷/互联网小贷公司后的具体监管工作,也不负责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等事项。
这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小贷/互联网小贷公司收到出借人资金后的具体使用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挪用等问题。
一旦p2p平台公司涉及上述情况,即使p2p平台没有对出借人债权进行保证或担保,其仍然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3. 法人、股东、董事、管理层、普通员工
这些主体主要涉及p2p平台的经营管理,如果平台涉嫌犯罪,追缴其违法所得是一定的,比如,股东分红、董事、管理层、普通员工的佣金、挪用出借人资金发放的工资等。
另外,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确定的是这些主体将来的赔偿责任,相信随着各大p2p案件的推进,法律上会出具权威解释来说明他们的责任。
目前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恐怕已经所剩不多,其他平台不是宣布良性退出就是被立案调查, 相信在相关部门的调查下,p2p及相关方面该负的责任一个都逃不了。而且无论何种情况,追收欠款是重中之重,接入人行征信是合法催收的起点,各大p2p平台如果能够积极处理,相信出借人最终的结果会比预期的乐观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