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l某与x某原系同乡,经他人介绍于2020年11月16日互加微信相识。不久后,x某多次以自己经营的门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l某借款。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6日间,x某从l某处共借得本金102000元。2020年12月15日与12月18日,x某分别偿还l某借款1000元和2000元,合计3000元。2021年1月14日,l某的母亲得知x某从l某处借款的事情后遂要求x某补写借条并将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传送至l某母亲的微信上。当日,x某通过微信将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传给l某的母亲,并将借条拍照通过传给l某的母亲。借条载明“x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以资金周转不开向l某借款九万九仟元以支付宝形式收到,承诺在2021年过年前先还款1万元,剩下欠款与父母协商再归还。”截至2021年除夕(公历2021年2月11日),x某仍未向l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审理情况】2021年3月19日,l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2021年10月8日,受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l某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照片打印件(证明目的:x某于2021年1月14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本金99000元,x某承诺在2021年过年前即2021年2月11日前先偿还借款1万元;2.x某支付宝账号尊龙平台登录首页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6日间,x某从l某处借款102000元,仅向l某偿还借款3000元,尚欠99000元);3.x某微信账号尊龙平台登录首页截图、与l某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x某与l某达成借款合意的具体过程)。当日,受诉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借款本金99000元,同时承担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89000元自2021年3月19日计算)。
【律师分析】关于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据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笔者已在其他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中作出过阐述,本文不再赘述。本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证实l某与x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本案的焦点在于出借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从x某出具的借条内容来看,x某就全部借款中的10000元作出了明确承诺——至迟应于2021年2月11日偿还。但是,对于剩余89000元的借款应于何时偿还,借贷双方并未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中涉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需要分两部分对待,即借款1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和借款89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
一、关于借款1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款人x某出具借条给出借人l某,视为双方对借款10000元的借期有明确约定,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借款人按照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2月12日)所属期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
二、关于借款89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出借人l某于2021年3月19日提起诉讼,可以认定l某有权主张x某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关于利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在出借人l某起诉时(2021年3月19日)所属期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其主张自2021年3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部分的利率以前述标准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亦于法有据。
笔者需要在此特别提醒一下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务必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宜。否则,出借人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后,很难确认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这也将为出借人无法主张债权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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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权法律师
编辑:律霸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