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理锋工厂的食品包装纸。图/受访者提供
“处理品”江湖的罪与罚
本刊记者/苑苏文 实习生/余皓晴
发于2022.5.30总第1045期《中国新闻周刊》
车理锋“消失”两年了。他的妻子离开了家,姐姐车玉珍帮忙照顾两个孩子。每当孩子们问“爸爸去哪儿了”,车玉珍还没对孩子们说出真相,谈起弟弟她总是哭泣,不愿相信他因涉嫌犯罪正被羁押。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7月,车理锋被警察从广东东莞,抓捕至河南开封。他曾是大型跨国纸厂云南红塔集团下属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多年前辞职出来“单干”,销售纸厂的“处理品”。这类商品也被叫做b级品,质量不稳定,但价格比a级品低,主要供给小型工厂,后者以此压缩成本,生产一些不知名品牌的饮料包装。
“有钱人吃好肉,没钱人吃肥膘。”车理锋曾经的“大客户”任福君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任福军曾担任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誉彩公司”)总经理,在2014~2018年间对接车理锋发来的货品。
“这是纸业潜规则。”他说,不同于蒙牛、伊利包装的高标准,誉彩公司生产的饮料盒“标准不那么高”,下游收货的也是小饮料厂,但他强调“这些货仍然是符合出厂标准的”。
任福君在2017年初离开誉彩公司,他的继任者李晓晶想法不同。后者拒绝支付车理锋近500余万的货款,理由是货品质量不好。2019年年底,车理锋在东莞民事起诉催要货款,法院尚未宣判时,李晓晶在开封报警,之后车理锋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立案侦查,并在2020年7月被刑事拘留,民事诉讼因此中止。
开封市禹王台区检察院起诉称,车理锋“以次充好”,将处理品“冒充a级品”销售给誉彩公司,涉案金额达760万。这属于“金额特别重大”,可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车理锋的辩护律师余雳认为,此案是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品”只是质量“不稳定”,并不意味着全部都不合格,而起诉书中涉及的千余吨处理品,绝大多数已售往下游,库存仅几十吨,如何判定已销售产品的质量?成为本案的模糊点。本案的浮现,引发对“行业潜规则”罪与非罪的争议。
车理锋。图/受访者提供
小工厂的商机
任福君在河南开封的饮料包装盒行业浮沉十几年。2007年,他投资成立了液体食品包装盒工厂开封誉彩塑胶印制有限公司(这些关联公司均简称为“誉彩公司”),主要生产模仿利乐包装的纸塑铝包装。
利乐包装是瑞典利乐公司开发的液体食品包装,材料包括纸、铝和塑料,能够增加牛奶和饮料的保质期。2007年任福君投资建厂时,国内已有许多效仿利乐包装工艺的纸塑铝包装小厂,他们从上游进口食品包装纸、铝箔和塑料,产品销往下游的小饮料厂。
小厂利薄,为了压缩成本,任福君寻找更便宜的进货渠道。他曾到山东兖州和日照咨询大厂太阳纸业和森博浆纸的代理商,他们都有进便宜货的渠道。任福君说,这些便宜货在行业内叫“等外品”、“b级品”或“处理品”,没能达到正常品质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有瑕疵,还有的仅仅是尺寸不达标。
生产纸塑铝包装时,纸在铝箔之外,用来印刷图案和保持挺度。任福君说,在大的纸厂,食品用纸的处理品出厂时仍符合卫生标准。他的工厂在进货时,还会对纸张的光洁度和边渗水进行检测,出厂的纸塑铝包装也会进行自检,质量监督局也会抽检。
2014年,任福君开始与车理锋合作。车理锋曾是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华丰纸业”)销售员,这家公司是大纸厂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红塔”)的全资子公司。车理锋从华丰纸业出来“单干”后,在东莞注册了广东薪诺纸业有限公司(下称“薪诺公司”)等几家公司,这些公司作为经销商,从华丰纸业购买“红塔纸”(即红塔集团下属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纸张),再向下游工厂销售。
任福君说,他向车理锋购买b级品是商定好的,“a级品液体食品包装纸价格在8000元左右每吨,而b级品只需要7000元左右,能便宜1000元。”他指出,国内液包纸圈子不大,上游生产原纸的只有太阳纸业、森博浆纸和珠海红塔等三四家大厂,下游则是包括誉彩公司在内的三四十家纸塑铝包装盒厂家,纸张价格透明,为了压缩成本,选择b级品、处理品的小工厂并不少。
珠海华丰纸业的一名前员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车理锋拿货的“处理品”,有的会在合同中写明叫“食品液包纸”。如果标注“利乐退货”,则是正品利乐包装工厂退回的纸张,由于利乐工厂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这类货物可能在细微指标上无法满足利乐标准,但仍可满足国标,但由于被退货,这类商品也会作为“处理品”往外销售,价格并不低。另外,一些处理品外售时降级命名为“白面涂布牛卡纸”,则是红塔工厂生产液体包装纸时所产生的“过渡纸”或“套切纸”。
任福君说,过渡纸产生于工厂机器转换刻度时产生的克重不稳定的纸,“比如正在生产200克/平方米的纸,要调成210克/平方米的规格,刻度间过渡的时候会产生205、208克/平方米的纸,这些纸就叫过渡纸。”那么过渡纸能不能用?尽管任福君认为可以接受,但上述珠海华丰纸业的前员工认为,过渡纸产出过程中,有可能没有添加相关的化工原料,工艺也未达标,可能“质量不稳定”。
而套切纸是a级品的边角料,质量稳定得多。“有的纸厂造纸机的幅面是一米五,而成品的幅面是一米,多出的50厘米就是套切纸。”任福君认为,这些“都是很好的东西,扔了也浪费了”。他打比方说:“老百姓家里做条裤子,边角料拼起来做个布兜,就是一样的道理。”
从货款纠纷到刑事立案
2017年初,任福君离开了誉彩公司,李晓晶作为继任者担任总经理,对接采购。车理锋公司前员工赵乐(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2017年6月开始,李晓晶就口头以“公司资金有困难”为由,要求赊账,到了2018年9月誉彩公司拖欠的货款已累计540万元。记者从李晓晶一方也获悉,誉彩公司至今未支付车理锋2017-2018年度的货款。
当车理锋催要货款,李晓晶指出货品有质量问题。2018年10月24日,李晓晶从库存的白面涂布牛卡纸中取得4个样本,送往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顺德分公司(sgs)进行检测,按照食品液包纸国家推荐标准,4个样本中仅有两个达标,合格率为50%。但车理锋并不认可这个检测结果。赵乐指出,取样和送检过程中没有经过双方的见证,“到底这4个样本是如何取样的?如何保存?是否密封?我们都不知道。”
质量产生纠纷后,车理锋一度暂停发货。赵乐说,到了2019年9月底,车理锋再度与誉彩公司进行谈判,双方敲定在半年之内结清货款,同时继续供货。“那次谈完车理锋很开心,认为这批货款终于有着落了。”他出示的公司内部的发货单显示,时隔几个月后,车理锋又向誉彩公司发了一批货,但货物送去开封十多天后,誉彩公司仍然要求退货。
有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在2019年底至2020年追讨欠款的民事诉讼开庭前,车理锋的公司收到部分来自誉彩公司的转账,转账额度每次均为10万或20万。
赵乐说,作为经销商,车理锋许多货物订单都直接从纸厂发货,而他们发现,就在车理锋被誉彩公司退货的那段时间,华丰纸业内部人员提供的出货记录单显示,誉彩公司又通过昆山的经销商订了同样的“处理品”,即白面涂布牛卡纸。得知誉彩公司更换经销商,车理锋认为“对方明显想要抵赖”。于是在2019年12月,车理锋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誉彩公司要求还款。此后法院依法保全,冻结了誉彩公司和相关人员财产。
货款纠纷的民事案件定于2020年4月14日开庭。在此之前的4月9日,李晓晶代表誉彩公司前往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所,举报车理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几天后东莞的民事法庭上,誉彩公司方将公安的受案回执、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材料提交至东莞人民法院,称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已经受理。
此后,车理锋聘请律师前往开封,对公安部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赵乐回忆,律师与公安沟通时,强调了此案与五百多万元货款的纠纷有关,另外誉彩公司投诉的货物是在2018年发送的,当时已经大部分制作成成品销往下游,到了2020年4月份才报案并不合理。
“车理锋发给誉彩公司的货总共起码有2000多吨,根据誉彩公司的反馈,他们仓库里保存的客户因质量问题退货的有20吨左右,只占总数的1%左右。”赵乐透露,公安部门经初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并未立案。
但检察院对此案持有不同的观点。2020年6月18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出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向检察院回复了《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但在2020年6月23日,上述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出具通知书,认为“涉案人员车理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通知公安局立案,于是同日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
立案当天,公安部门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确认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正在立案侦查,将要宣判的货款纠纷民事案件因此中止。
“伪劣产品”争议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车理锋冒充珠海华丰纸业销售经理身份,向誉彩公司谎称其所控制的公司是云南红塔集团下属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办事处,伪造华丰纸业合同、公章和质检章,安排员工伪造标签和质检报告,以次充好,将红塔集团处理品作为a级液体食品包装纸销售给誉彩公司,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总计销售超过1000吨,销售金额769.8万元。
若检察院指控成立,根据《刑法》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记者获悉,对车理锋“造假”的指控,主要来自于报案人李晓晶的言辞。李晓晶报案时称,2019年底,红塔集团有人走访誉彩公司,对方称车理锋在2014年就从红塔下属华丰纸业离职,不再是红塔集团工作人员,但是车理锋此前告诉他“薪诺公司”是红塔集团的供货办事处,车理锋还曾与红塔集团的高管一同拜访他的公司,因此他认为车理锋是假冒红塔公司员工与他接洽。
但任福君否认车理锋曾经伪造身份,“我们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只看货是不是便宜好用。”另一位中西部地区饮料包装盒工厂的负责人对记者回忆,因为货是能用的,他也对车理锋的身份并未深究。
对于是否“以次充好”,也存在争议。任福君强调,商品真正的品质已经体现在较低的价格上。一份在2017年9月份的合同显示,车理锋的薪诺公司与誉彩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为本色食品包装纸,等级为a级,每吨价格有的是6300元,有的是7050元。赵乐说,本色食品包装纸是食品液包纸的另一个名称,但红塔工厂当时出厂的a级包装纸价格,每吨在7000~7800元。“车理锋和誉彩合同里约定的a级,并不代表红塔工厂的a级,双方都心知肚明。”他说。
车理锋的辩护律师余雳说,本案究其根本,在于车理锋销售的“处理品”究竟是不是伪劣品,能否用来生产液体食品包装品。由于食品液包纸目前只有国家推荐标准,并没有强制标准,对这些“处理品”的界定,目前仍存模糊地带。
确定一批处理品是否合格,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来料质检。2020年5月7日,公安部门尚未决定立案时,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曾从誉彩调取11份纸样,聘请国家纸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其中有4份检测不合格。不合格的指标分别是边渗水和内结合强度。但车理锋最后一次向誉彩公司发货是在2018年,当时交易合同中规定保质期是六个月,因此抽检的是一批过期的产品。
“抽检过期产品对产品本身是不公平的。”一名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站的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内结合强度是纸张的功能性指标,而边渗水的检测则是考验纸张的浆内施胶工艺,如果纸张存放时间过长,这两项指标都会有相应的退化。
这位专家时常处理纸张质量问题的纠纷,他说,如果下游加工厂对纸张质量不认可,通常会在收到纸之后立刻进行来料质检,再去反馈问题,如果纸张已经加工过了,当产品出现问题,就很难确定因果关系。
三次补充证据
作为曾经的誉彩公司总经理,任福君认为,如今的誉彩公司在将车理锋供应的货物基本消化完后,再反过来指责质量问题,有违做生意的诚信。“你去餐厅吃饭,把菜都吃完了,为了不给人家钱楞说菜有问题,有这样的道理吗?如果车理锋的货质量不好,我们制作了产品销售出去,那下游的工厂不闹翻天了?”
车理锋还将红塔工厂的货物销往全国几十家饮料工厂,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在安徽,一家与誉彩公司类似规模工厂的总经理说,他与车理锋合作四年,进购较便宜的“处理品”生产饮料盒,但产品质量基本都能达标。
车玉珍还记得,2020年7月17日,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的办案人员奔赴千里到车理锋的公司,“车理锋积极协助,配合办案”。此后几天,公安给车理锋做了笔录,带走一些交易记录资料。7月24日,公安将车理锋刑拘带走,并带走他公司的一台主机和私人笔记本电脑。2021年元旦前后,车理锋的两名员工也被开封公安带走。
至今,车理锋已被羁押近两年,案件的一审程序仍然没有走完。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6月29日,开封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车理锋和两名员工“销售伪劣产品罪”。2022年1月13日,检察院提出本案需要补充证据,申请法院延期审理。2022年3月14日,法院裁定,因“不能抗拒的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金泽刚曾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如今他是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刑事诉讼法》,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是两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案子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往往是因为证据比较薄弱。”
对于车理锋案,他留意到,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还是起诉到了法院,但起诉后再度提出案件还需要补充证据,“这很可能说明,办案人员依然认为该案证明有罪的证据不扎实,心里不是很有底。也就是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金泽刚指出,对于这种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因为被催债后报案,进而从民事转向刑事的,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欠债方的报案动机,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格外慎重。
5月16日,记者致电李晓晶,提起车理锋案的进展情况,他回答:“现在公安机关正在弄。”当被问及车理锋所供货品质量究竟如何,李晓晶叹了口气说:“我不方便跟你说。”之后,他挂断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