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关押在碧江、江口看守所的被告人祁凯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既有效推进了扫黑除恶审判工作,又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祁凯出资,安排被告人李刁安到铜仁市碧江区注册成立引航公司,李刁安任该公司法人。该公司对外挂牌为引航车贷公司,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通过车辆抵押、质押贷款,收取保证金、管理费、停车费、行规费等方式向被害人发放贷款聚敛财物。为获取非法利益,扩大势力,被告人祁凯采取给股份、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请吃娱乐、摆平事端、组织成员家中有事公司送礼金等方式,先后笼络被告人祁守能、姚军贤、祁全红、李星星、沈寒、朱明举、罗桥、刘鹏、刘勇到该公司,该公司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等协议,通过一次借款两次转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立债权。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祁凯、李刁安、祁守能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祁全红、姚军贤、罗桥、李星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沈寒、朱明举、刘鹏、刘勇及徐俊波(已死亡)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集团。
自2016年11月以来,该组织为最大限度侵占被害人财产,共向389名被害人违法发放贷款27,592,631元,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索要远超出借款额的违约金,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收取行规费、违约金、逾期费等非法获利攫取13,866,126元的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套路贷”方式,强行索债,以车贷为名行暴力催收之实,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实施诈骗、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46起,被害人达300余人。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上诉人祁凯、李刁安、祁守能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祁全红、姚军贤、罗桥、李星星、沈寒、朱明举、刘鹏、刘勇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集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一审认定各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相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且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祁凯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6,813元及作案工具等,量刑适当。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