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期满前完成续签的,劳动合同于期满时自动终止。随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认定与劳动者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双方未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想续签劳动合同,应如何操作?
4、如果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
5、续签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详情见下文
王某于2014年8月18日至a公司工作,任秩序维护员。双方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6年11月21日,a公司向王某寄发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于当日签收,并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2日,a公司向王某发送短信:“王某您好,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给您发送续签合同通知书,您本人已签收,但时至今日,您仍未至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现再次通知您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如截止2016年12月31日您仍未续签合同,视为您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当日回复该短信:“您好,不是我不签而是公司不与我签,说我考试不合格调我去宝山”后王某实际在a公司工作至2017年1月4日。a公司于1月4日向王某出具《停止工作安排通知》,并支付王某工资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6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5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a公司称其两次通知王某续签合同,但王某因其个人原因未进行签署,视为放弃续签的权利。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a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王某辩称,a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从未提供合同文本找过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收到2016年11月21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即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双方应配合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之后,a公司应再征询王某是否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a公司未再征询王某是否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径行终结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系属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a公司要求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现有证据表明,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上诉人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上诉人并未以被上诉人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且仍安排被上诉人工作,故此后应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再于2017年1月4日向被上诉人出具《停止工作安排通知》,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续签过程中用人单位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双方未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双方未续签合同而导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视未续签的原因而定:
原则上,无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还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导致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仍不愿意续签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又未续签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用工的,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第一、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第二、如果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者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第三、工伤风险。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之后,如果劳动者在岗期间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须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截至当天,a公司仍未与王某续签合同,且亦未终止用工。王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至2017年1月4日,应认定这三天中,王某与a公司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因其未及时终止用工的一时疏忽,而导致多用工这三天须向王某支付11,050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1、如果用人单位想续签劳动合同,应如何操作?
如果用人单位想要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终止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建议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续签,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或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等留足时间。
其次,续签通知应载明以下内容:第一、本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第二、通知续签的时间、地点;第三、劳动者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视为劳动者放弃续签权利,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再次,应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了续签通知,则证明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文本,即使劳动者最后反悔不愿意签订,用人单位也应履行配合续签合同的义务。本案中,虽然a公司称王某因其个人原因未在通知的期限内进行合同续签,但是a公司也从未向王某提供过合同文本。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a公司在表达了续签意愿后又未能诚实信用履行续签义务。
2、如果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后,劳动者拒绝续签,则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劳动者拒绝续签的证据,例如让劳动者在通知回执上载明“因本人原因拒绝续签”。
其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将自动终止。
最后,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结束用工行为。
3、续签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且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注意,与这些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二、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已与a公司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某并未在续签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公司仍然可以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